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更新时间:2023-12-23 23:54

即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英文: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直属农业部的正局级机构,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财务处

体系建设与信息处

法规监督处

检验管理处

产品质量监督处

技术发展处

机构职责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接受承认的国际公约要求,以及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业部“三定”方案规定“农业部履行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承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有关义务。

(二)起草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起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渔业船舶检验规范、规程、证书格式及指导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处理渔业船舶检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业务纠纷;组织协调有关国家和地区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组织、协调、指导渔船公证检验业务。

(四)负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核定;承担渔业船舶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执行情况;监督验船人员依法检验与文明执法。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设计单位、修造企业及重要船用产品制造、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船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管理;指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拟定渔业船舶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目录,经农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全国渔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七)承担全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的指导工作。

(八)承办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级机构

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

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

天津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江苏渔业船舶检验局

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

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黑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吉林渔业船舶检验局

内蒙古渔业船舶检验局

湖北渔业船舶检验局

湖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江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安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四川渔业船舶检验局

重庆渔业船舶检验局

云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

陕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甘肃渔业船舶检验局

青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新疆渔业船舶检验局

河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北京渔业船舶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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