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1 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the Chief Jus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国整个法官职业等级体系中的最高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的设置和中国法官等级依据我国1995年公布、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章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一至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七章第十九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中国的宪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性文件均无有关最高法院院长权限的直接规定。就中国的政治构架而言,中国的首席大法官首先是执政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在整齐划一的国家干部序列中,首席大法官享受副国级待遇。
在党组领导成员、院行政领导班子与大法官“三位一体”的最高法院领导体系中,首席大法官权力的来源显得多元而复杂。作为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作为最高法院的党组书记,首席大法官周强还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一员,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他和他所领导的最高法院党组自然拥有对下属机构干部的考察、建议、任免权力。此外,尽管上下级法院保持独立,但最高院对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亦有充分的影响力。这使得首席大法官拥有对人事上的广泛影响力。
在审判活动方面,理论上,大法官与普通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拥有的独立审判权并无区别,但身为院长、副院长等的大法官们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担任着领导职务,这使他们在审判权之外拥有了一些重要的权力:比如“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事实上,由大法官等主要领导参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典型案例等等。在这个重要的机构之中,首席大法官(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虽然和其他委员拥有相同的表决权,但因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拥有由此带来的程序性权力,同时还“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确立法官等级制度后,先后产生了任建新、肖扬、王胜俊、周强四位“首席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