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10 20:47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ALL-CHINA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ACPAA)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自律非营利社会团体,成立于1988年12月12日。

发展历史

1988年12月1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成立。

1998年4月1至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03年2月24至25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举行了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8年8月20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

2010年3月31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13年7月25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19年12月19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20年4月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更名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4年6月1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由各地区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会员资格终止的,其代表资格同时终止。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理事中执业会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理事会中执业会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四。

每届理事会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为止。

理事申请退出理事会的、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或者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其理事任职自动终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改变或者撤销会长办公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增补、罢免理事,最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十二)提议章程的修改;

(十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名誉会长、顾问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一般一届。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十)、(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任期改变,其任期相应改变。常务理事会中执业会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四。

常务理事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常务理事申请退出常务理事会的,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不履行常务理事职责的,或者不按要求向事理会提交年度书面工作报告的,其常务理事任职自动终止。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截至2022年1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设有9个专门委员会、10个工作委员会、5个内设部门。

组织会员

截至2021年10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共有3837家专利代理机构为协会团体会员,26424名专利代理师为协会个人会员。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单位会员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地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为执业专利代理师,非执业会员为依法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但没有执业的人员。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缴纳会费;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培训、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没有通过考核的,不享有前款第(一)~(四)项权利。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专利代理质量;

(四)遵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和准则;

(五)自觉维护专利代理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积极参加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七)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八)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单位会员履行前款第(一)、(二)、(四)~(八)项义务。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单位会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不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权利。

单位会员应当为该单位内部的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实习管理和培训工作。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个人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个人会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的,单位会员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或者撤销、吊销的或行业组织终止的;

(四)不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的。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单位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或者撤销、吊销的;

(二)行业组织终止的;

(三)退会或者被协会除名的。

业务资产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实施考核和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员信息和考核惩戒情况;

(三)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专利代理援助服务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四)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组织专利代理师实习培训和执业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七)开展专利代理行业国际交流;

(八)协调专利代理行业内外关系,提升行业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拓展行业服务范围,举办符合相关规定的事业;

(九)组织开展专利代理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总结交流专利代理工作经验;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

(十一)建立并宣传执业风险保障制度;

(十二)建设专利代理行业文化;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建设成就

会议交流

知识产权论坛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主办,从2010至2023年已举办了七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情参与。

2024年6月12至13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第八届知识产权论坛在北京举办,该届论坛主题为“服务新质生产力培育,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该届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来自政府有关部门、各地专利代理机构、企业及科研院所等500余人参会。

学术期刊

专利代理》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共同主办的学术期刊,2015年创刊,季刊。主要设有“热点研究”“学术探讨”“案例评析”“检索分析”“审查实践”“经验交流”等栏目。

国际交流

2022年4月7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与英国专利律师协会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共同举办2022年中英专利代理业务交流会。

2024年4月25日,法国工业产权律师协会(CNCPI)代表团一行访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ACPAA),双方在北京召开专利代理业务交流会。

荣誉表彰

2021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评估等级为4A级。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主要由全中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前身)、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和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个人自荐渠道进行推荐。

培训工作

2024年7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在贵阳市举办了2024年电学领域热点问题交流培训班,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电学发明审查部的审查专家、专利代理从业人士共60余人参加了该次培训。

2023年11月1日,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CAPAA)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共同主办的第十四次中日外观设计制度研讨培训班在北京举办,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特许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和日本在华企业等约600人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参加。

招聘活动

2024年4月10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在成都理工大学举办了2024年春季的第五场专利代理行业招聘会。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徽背景为红色和白色,图案由循环圆、圆环和指针组成。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团结会员;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执业水平,促进专利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现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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