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更新时间:2023-01-05 17:55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简称“法制新闻协会”,英译“All—China Legal Journalists’ Association。”)成立于1986年7月,已历五届。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业务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协会于1999年12月29日经民政部审核重新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为国家一级协会。

建设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法制新闻工作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和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推动法制新闻业务的交流研讨,促进法制新闻工作的繁荣和发展,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工作任务是:组织交流法制新闻工作经验;评选优秀法制新闻作品(节目);开展法制新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协同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法制新闻协会,对法制新闻工作者进行培训;维护法制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有益于法制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的福利事业;推动法制新闻工作的改革,促进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开展国际间法制新闻交流活动。

建会十五年来,协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紧密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实施,在开展法制新闻评奖活动、提高法制新闻报道质量、培训法制新闻业务骨干、开展法制新闻对外交流等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为推动法制新闻工作的繁荣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理事成员

会长:张彦珍

常务副会长:王晓光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门立军、马为公、牛文忠、刘思扬、刘晓龙、刘敬怀、李雪慧、汪祥荣、陈春江、查庆九、倪寿明、常戍、黄中平、黄闽、谢国明、雷晓路、魏斌

秘书长:李志路

团体会员

是由中纪委(监察部)、中政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全国人大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国务院法制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中央和地方各报刊社、通讯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省法制新闻协会、学会以及其他部门的法制新闻工作者共同组织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法制新闻团体,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简称“法制新闻协会”,英译“All──China Legal Journalists’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中央和地方各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国家机关其他部门的法制新闻工作者,以及地方法制新闻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法制新闻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法制新闻工作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和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推动法制新闻业务的交流研讨,促进法制新闻工作的繁荣和发展,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业务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10号(司法部机关)。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交流法制新闻工作的经验;

(二) 评选优秀法制新闻作品(节目);

(三) 开展法制新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四) 协同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对

法制新闻工作者进行培训;

(五) 维护法制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举办有益于法制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的福利事业;

(七)推动法制新闻工作的改革,促进法制事业的繁荣和

发展;

(八) 开展国际间法制新闻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进行法制新闻工作的各中央、地方报刊社、通讯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新闻协会以及其他法制新闻学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五)在全国性新闻单位或其他单位从事法制新闻工作有一定业务水平,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模范地学习,遵守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无不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四条本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本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司法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可酌情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理事会议;

(四)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司法部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司法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任命协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规划,在本协会办事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分领域的业务交流活动。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可由本会理事兼任,可聘请若干社会相关领域人士。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司法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终止工作,需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司法部审查同意,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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