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3-12-21 14:13

针对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解释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收国内外和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和教育事业,为农业生产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科技支持,特成立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AgriculturalScience,TechnologyandEducation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任务是:筹集和管理捐赠基金,资助中国农业科技和教育发展项目,奖励在中国农业科教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培养中国农业发展的急需人才,发展中国的农业科教事业,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第四条 本基金会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农业部北区办公区)。

第二章 基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注册基金和活动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一、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二、国际友好人士、团体和外国政府的捐赠;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四、购买证券收入。

第七条 本基金会基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对农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农业科技和教育项目;

二、奖励在农业科教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培养农业发展的急需人才;

四、资助农业软科学课题研究;

五、支付本基金会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按一定比例从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八条 基金管理

一、本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专项资金管理。

二、本基金会的基金严格用于发展中国农业科教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基金会设立专职财会人员,并实行独立的会计制度。

四、本基金会的业务和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稽核、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著名学者、专家和主要捐赠者代表担任,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会长为法人代表。

本基金会视必要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和荣誉理事。

第十条 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和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任免(聘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基金会章程。

二、推选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长主持本基金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基金会设办公室、基金筹集部、项目管理部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本基金会理事会3/4以上理事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到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方可终止活动。

第十六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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