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2 11:17
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成立于2008年,是由国内较大规模、信誉良好的一些商标代理组织发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中华商标协会领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商标代理事业,恪守商标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商标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行业规章制度;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宣传、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及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服务与桥梁作用,建立商标代理组织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渠道,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行业意见和会员诉求,维护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人才资源优势,开展商标理论研究和行业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代理行业和企业、相关行业的关系;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依据职能,设秘书处,负责商标代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会 长: 刘凡
秘 书 长: 赵刚
副秘书长: 肖芸
副秘书长: 汪泽
副秘书长: 张国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华商标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以下简称代理分会)是中华商标协会下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会,是全国性的、行业自律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代理分会遵守《中华商标协会章程》,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华商标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代理分会接受中华商标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代理分会的宗旨是积极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忠实于商标代理事业,恪守商标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商标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代理分会的英文名称为:TRADEMARK AGENCY BRANCH OF CTA。英文简称: TAB/CTA。
第六条代理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代理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商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制定和修订行业准入条件、商标代理组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惩戒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规范行业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三)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组织对会员的培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四)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建立商标代理组织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渠道,积极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交流商标代理业务工作经验,不断规范代理工作程序,创新代理工作模式,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七)开展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水平考试工作;
(八)开展与国外商标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
(九)宣传商标代理工作,编印有关商标业务资料,向会员提供商标信息,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宣传和表彰先进,对违反行业准则、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标代理组织予以批评指正、公布和曝光。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提出执法和司法建议;
(十一)其他属于行业自律、监管和服务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代理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代理分会的意愿;
(三)经过主管机关批准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四)同意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代理分会秘书处审核;
(三)报代理分会会长批准;
(四)由代理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理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代理分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代理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代理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代理分会章程,执行代理分会决议;
(二)接受代理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代理分会举办的业务培训,完成代理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商标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信执业;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秘书处将在网站或刊物上公布会员退会信息。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代理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理分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它方式的奖励:
(一)为中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诚信执业,在商标代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积极参加代理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报请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代理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商标代理组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惩戒规则等各项行业规章制度;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中华商标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代理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代理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代理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本人所在代理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就任的代理组织具有相当的规模及良好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代理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中华商标协会提名。
第二十七条代理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代理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商标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代理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批准接纳新会员;
(四)代表代理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代理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title2]第五章 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