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22:43
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为全球性行业联合组织,是由来自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和大陆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知名商业零售机构、房地产金融界、房地产开发商、社会中介组织、媒体组织等知名机构和知名人士组成,旗下设有“商家拓展大联盟”、“房企投融资联盟”、“房企招商大联盟”“规划设计大联盟”四大联盟组织。
目前已拥有近2000家国际知名商业品牌,近200多家金融与投资机构、5000多家房地产企业,100多家规划设计单位组成,同时与法国、德国、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驻华使节、商务参赞建立了很好的关系,目前国内最大的房地产企业,万科、万达、国美、中铁、首钢、复地、万年基业、深国投等近500家国内一流的地产企业,已成为联合会会员;
国内最大的商家,沃尔玛、家乐福、乐购、乐天、贵友百货、燕莎百货、银座、茂业百货、王府井百货、香格里酒店、万豪酒店、洲际酒店、快捷酒店、麦当劳、肯德基、俏江南、居然之家、东方家园、首都影院、成龙影院、横店影院等企业,已成为联合会会员;金融领域,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银行、帝国德国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中国银行信托、太平洋信托、华融担保等金融机构,已成为会员。
个人会员既由来自于金融、投资、房地产领域的董事长、总经理,也有来自于华侨华人、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的知名人士和部分知名媒体的精英组成。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依托中国最权威的房地产招商、房地产投融资、商家拓展综合性官方网站平台“中华资本项目网,时刻实现着在线交流、交易与线下交流、交友、与互动的合作。
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是经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批准注册的社团组织,是由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澳门和全球华人,在商业地产、商家拓展、房地产投融资、规划设计等相关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家、企业和团体组成的房地产商务联合体。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强势进入大陆,将致力于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外品牌商家之间的高效对接,促使房地产企业与资本方的有效对接,最终实现房地产招商与品牌商家拓展,投融资拓展实现快速、精准、有效的有机结合,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由来自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和大陆的知名商业零售机构、房地产金融界、房地产开发商、驻华使节、规划设计、经济与社会活动家、房地产媒体资深人士等知名机构和知名人士组成。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拟邀请房地产企业董事长、总裁、副总裁;国际国内知名商业零售机构总裁、副总裁、拓展总监;金融与投资领域的银行行长、私募基金、信托、规划设计、大专院校、经济与社会活动家、媒体资深人士等知名机构和知名人士组成。
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批准注册的社团组织。
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拟设“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商家联盟”“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房企投融资联盟”“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房企联盟”“ 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规划设计联盟”四大联盟,在联合会领导下的对外开展工作。
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已有银行及投资机构近200多家;国际与国内(11大类)有拓展需求的知名品牌商家2000家、房企招商企业5000家、规划设计近200家联合发起构成。 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承载着联系政府、房企、投资机构、商家、规划设计单位,交流、交友、合作与共赢的桥梁和平台作用,是集房地产领域、金融与投资机构、商家、规划设计机构,高层人士交往交流合作的人脉圈和互动合作组织。
第二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依托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和中华资本项目网官方网站多元化的平台,通过商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规划单位、金融机构全方位的网上展示和线下互动,促进大家的合作与交流,最终实现房地产招商与品牌商家拓展以及投融资拓展的快速、精准、有效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本联合会是国际国内知名房地产企业、商业零售及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规划设计单位交友、交流、合作发展共赢的平台,其核心价值体现为专业智慧服务、资源配置、网上展示互动、线下交流、交友、交易合作与共赢的核心价值。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联席会议会主席团,常务决策机构为联席会议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执行机构为联合会秘书处。
第四条 联合会联席会议主席团构成
联合会联席会议主席团人员构成,联合会实行联席会议主席团制度,联席会议主席团分为金融与投资联盟主席团、房地产联盟主席团、商业联盟主席团、规划设计联盟主席团四大领域主席团构成。
第五条:联席会议主席团成员构成 房地产联席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房地产领域由来自房地产开发商企业的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投资经理、营销经理构成;在商业零售领域有来自商业与服务领域的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拓展总监构成;在金融与投资领域,由来自银行 、投资机构、私募基金、信托、担保公司等机构的行长、副行长、业务经理、投资经理等构成;在规划设计领域有来自于规划设计院、景观设计院、旅游设计院的院长、副院长、高级工程师等构成;在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媒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有来自城市市长、招商局长、规划局长、土地局长、商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编、副总编、主编及资深记者等知名人士构成。
第六条:联席会议主席团主席构成
主席联合会联席会议主席团设联席会议主席1名由香港在总部委派,是联合会联席会议主席团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联合会四大联盟主席团及国内的一切事务。
第七条:主席团轮值主席构成
联席会议主席团分别设立房地产联盟轮值主席一名、金融与投资联盟轮值主席一名、商业联盟轮值主席一名、规划设计联盟轮值主席一名,轮值主席是各个联盟主席团最高行政长官,分别负责管理各自联盟组织的一切事务,选举行业有影响力的领袖级人士担任,联合会轮值主席任期均为一年,任期期满提名改选,轮值主席在任期内,对联合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主席提议,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连任 ,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主席团名誉主席构成
联席会议主席团分别设立房地产联盟名誉主席、金融与投资联盟名誉主席、商业联盟名誉主席、规划设计联盟名誉若干名,选举行业有影响力的领袖级人士担任。名誉主席任期均为两年,任期期满提名改选,在任期内对联合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连任两届(对没有参加年度任何活动者按自动离任处理)。
第九条:主席团常务理事构成
在各个联盟设立常务理事若干名,选举行业有影响力、积极参与联合会重大事务管理的人士担任,常务理事会负责联席会议主席团的常务决策工作。常务理事任期为两年,任期期满提名改选,在任期内对联合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连任两届(对没有参加年度任何活动者按自动离任处理)。
第十条:主席团副主席构成
在各个联盟设立副主席若干名,选举行业有影响力的人士担任。副主席任期为两年,任期期满提名改选,在任期内对联合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连任两届(对没有参加年度任何活动者按自动离任处理)。
第十一条:首席经济学家、规划大师、金融家、新闻官、外交官构成
联合会联席会议主席团,分贝增设驻华使节、外交官、首席经济学家、首席规划大师、首席金融投资专家、新闻官等社会荣誉,人员分别由来自外交大使馆、媒体、规划局、银行领域等人士构成。任期为两年,任期期满提名改选。
第十二条:主席团资深理事构成
在各个联盟设立资深理事若干名,选举行业副总裁、总监级人士担任。资深理事任期为两年,任期期满提名改选,在任期内对联合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连任两届(对没有参加年度任何活动者按自动离任处理)。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主席团秘书处构成
联席会议主席团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驻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部长和非驻会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若干名,秘书处的人员分别由来自媒体、行业系会、社会组织、房地产企业、金融与投资企业、商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活动家担任,秘书处负责联席会议主席团日常会议组织及联络工作。
秘书长任期为两年,任期期满提名改选,以上领导在任期内,对联合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连任(对没有参加年度任何活动者按自动离任处理)。
联合会主席团联系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审定联合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审定联合会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主席团及秘书处成员晋升制度
对积极参与联合会活动,为扩大联合会的影响,积极介绍同行业知名人士加盟,对联合会有突出贡献的,资深理事可以晋升为副主席,副主席同时可以进入常务理事,部长可以晋升为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晋升为常务副秘书长职务。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五条: 联合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工作
1、会员申请被批准后,即可成为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会员,对一些知名机构可以成为联合会核心成员 ,直接享受本联合会为会员提供的所有优质服务。
2、会员可以成为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专家顾问团专家研究员,通过各种电话咨询、网络视频、论坛会议、一对一服务、课题专案服务等形式,为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和社会之间提供有偿服务。
3、会员可以免费参加或项目招商、商家拓展、房企投资、规划论证等各种推介会,交流会、各种论坛、培训会、私密酒会等活动。
4、会员可以在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网站和中华资本网网站,查询所有商业地产信息、商家信息、规划信息、投融资信息,发布言论和观点提升个人品牌影响力、发布生日祝福、发布招聘和毛遂自荐信息、发布征婚寻友信息等。
5、中华资本项目网为会员免费发布会员需求信息和企业黄页,报道企业开业、产品促销新闻报道等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
6 、优惠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海外国际交流、国际招商、国内外投资拓展考察、等考察活动。
7、优惠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种能力培训和拓展课程、度假、自驾游等活动。
8、可以参加国际组织和中国政府、领事馆、协会、学院、高端会议活动,为会员提供的各种商务、休闲等活动。
9、会员注册经批准后,可在其对外宣传中冠以“中华房商联合会职务”之称谓。
第四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十六条: 联合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1、在国际国内从事商业地产、品牌商家、房地产开发及金融与投融资以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和企业家,政府组织、媒体、行业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均可以免费申请为会员。
2、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国际和国内在拓展、投资、招商、开发需求等领域的各界精英,经申请均可以批准成为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3、参加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4、优先得到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章程。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支持和承担中华房商合作联合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聘书。
6、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联合会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联合会经费来源
初期费用由总部划拨,正式开展工作后,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会员费、活动赢利等得以解决。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批准生效
本章程修正案,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并报联合会总部批准暂作试行,经运行可行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