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4-05-27 13:11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成立于1993年4月,是民政部注册、生态环境部领导的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全国性5A级公募基金会。

发展历程

1992年6月3日,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时任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曲格平获得联合国环境大奖和10万美元奖金,以此为基础,在1993年4月创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题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并捐出自己当月工资给予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长万里、原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思危蒋正华先后出任名誉理事长,曲格平任理事长,由此开启了国家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历史的新纪元。

1993年至2000年,7年中,基金会先后组织开展了“中华绿色版图”“全球 500佳”“中国青年优秀环保企业家”“中华环保志愿者”“共建绿色家园植树、领养树”“为了地球上的生命”“长江源环境与生态保护”“消除白色污染,倡导绿色消费”“保护母亲河”“绿色使者”“共圆绿色梦”“绿水青山行动”“保护藏羚羊行动”等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党的二十大之后,基金会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实绩实效,践行初心使命。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聚焦高质量发展,履行宗旨使命,以向善、进取、高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搭建绿色、开放、共享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平台,立足国内,面向世界,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不断做大做强,为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积极贡献力量。

组织宗旨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宗旨: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组织结构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办事机构经环境保护部批复,设立了办公室/人事保卫处、基金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宣传联络部、表彰工作部、项目开发部7个内设机构,各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人事保卫处主要职责:

  (一)承办举行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的具体工作和理事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基金会综合性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政务信息和综合性工作报告等工作,协助基金会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会务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专题会议的筹备、记录、编写会议纪要等工作,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基金会的文、电、印章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审核基金会文件的文字、格式、内容;

  (五)负责基金会党务、纪检、监察、人事、机要、保卫、后勤等工作;

  (六)负责基金会代表处管理,协调项目实施工作;

  (七)承办与民政部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基金会年度工作检查等相关工作;

  二、基金与财务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修订基金会基金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编报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和审计工作;

  (四)负责拟订基金会的基金保值、增值和投资计划,并承办基金安全运作和增值工作;

  (五)负责组织基金会开展接受捐赠、募集资金活动和对捐赠统计、公布工作;

  (六)负责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归口管理工作,汇总专项基金资料,并建立专项基金信息库。

  三、项目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修订基金会项目管理和资助活动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起草基金会项目及资助活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聘请基金会项目专家、顾问和联系工作;

  (四)负责基金会项目、资助活动管理工作,汇总项目活动资料并建立项目活动信息库;

  (五)组织和承担基金会项目实施工作;

  (六)承担募集基金会项目资金工作。

  四、宣传联络部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修订基金会宣传联络、国际合作和外事管理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拟订基金会宣传联络、国际合作和外事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基金会宣传联络、国际合作和外事活动的管理、策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络新闻媒体、国内外相关组织,建立宣传、联络信息数据库;

  (五)负责基金会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承担募集基金会宣传项目资金。

  五、表彰工作部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修订基金会表彰工作(中华环境奖)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制订基金会表彰工作(中华环境奖)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基金会表彰工作(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和专家评选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常工作联络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基金会表彰工作(中华环境奖)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基金会表彰工作(中华环境奖)的宣传策划,组织开展表彰工作(中华环境奖)宣传工作;

  (六)承担基金会募集表彰工作资金。

  六、项目开发部的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修订基金会持续性项目开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基金会持续性项目的策划、研究工作;

  (三)负责起草基金会持续性的项目开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基金会持续性项目开发和实施工作;

  (五)负责基金会持续性项目的社会宣传、成果展示活动;

  (六)承担募集基金会持续性项目的实施资金。

  七、事业拓展部的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修订基金会拓展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基金会拓展性工作和项目的策划、研究工作;

  (三)负责起草基金会拓展性工作和项目开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基金会拓展性项目开发和实施工作;

  (五)负责基金会拓展性项目的社会宣传、成果展示活动;

  (六)承担募集基金会拓展性项目的实施资金。

  八、网络信息办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

  (二)负责官方网站及新媒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三)负责综合办公信息系统(OA平台)运维和邮件系统管理;

  (四)统筹管理慈善中国平台信息发布、互联网公募平台注册和维护;

  (五)公益项目的策划和执行;

  (六)承担会内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EP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二)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三)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六)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根据理事会有关资产运作要求,实现资产的安全并保值增值;

  (五)组织拟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组织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倡导文化建设,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

  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要并得到发展;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政府拨款和其它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募捐资金预计在3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国(境)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2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届理事会

一、理事长兼秘书长

  徐 光

  二、副理事长(按姓氏笔划排列)

  汪 劲

  郭瑞林

  三、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亚冬  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

  马 骏  清华大学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主任

  王 卫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副司长

  姚 瑶  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陈娟玲  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关总经理

  余 放  安利中国总裁、安利公益基金会常务副主席

  汪 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北大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杨 颖  华语影视演员

  郑胜涛  神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骆建华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副会长兼首席环境政策专家

  吴怀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徐 光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长兼秘书长

  徐华清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

  徐春妮  北京电视台主持人

  涂瑞和  联合国环境署驻华首席代表

  郭瑞林  原中纪委、监察部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高 洁  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陶传进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孙 懿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

  四、监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张晓青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

  赵 莹  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司副司长

  易维佳  中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公益项目

中华环境奖

为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于 2000 年设立了“中华环境奖”。2009 年在中央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中,中华环境奖作为生态环境部五个保留奖项之一得到保留。

生物多样性保护

应对气候变化

合作与交流

环境法治建设

环境科技

环境宣传与倡导

生态恢复

海洋保护

绿色发展

应急慈善

其他

相关活动

2021年4月8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合作伙伴共同发起公益活动“U+校餐计划”, 旨在帮助乡村在校学生提升校餐的营养健康、食品安全、减少浪费,同时引导学生均衡饮食,养成勤俭节约、爱惜粮食的好习惯,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研究成果

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青山公益专项基金支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和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共同组织编写的《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优秀案例集》(以下简称《案例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哈尔滨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此书系国内首次正式出版的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优秀案例集。

作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环境法治丛书》的一部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编写的《生态环境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遵循“全面准确,现行有效”的编写原则,从海量法律法规文件中,精选重要且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等文件近400件。

所获荣誉

作为慈善法颁布后批准的全国首批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连续被评为国家级“5A”社会组织,多次获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环境保护部“先进集体”和“先进党组织”等荣誉。先后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咨商地位”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咨商地位,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会员,连续多年入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全球智库评估“全球环境智库百强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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