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

更新时间:2024-10-31 16:15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成立于1989年4月15日,经民政部注册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成立于1989年4月15日。是以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领袖,以文化艺术界和传统医学界的知名人士为主体的全国性公益社团组织,直属文化部。

组织结构

一、顾问

彭 冲

中央政治局常委

马万祺

全国政协副主席

陈广文

原北京市委副书记

阎敦实

原国家石油部副部长

崔嘉鸿

原国家化工部副部长

二、名誉会长

任建新

原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央政治局委员

何鲁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民革中央主席

顾秀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全国妇联主席

三、会长会议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生龙 刘勇良 王 莉 王永义 李光羲

王俞程 古 东 林庆合 李玉英 李培芊

单 洋 许化夷 刘从梦 张永军 张 岷

张瑞林 洪民生 郝治平 耿莲凤 修月娥

胡明之 康健一 韩志厚

四、会长会议主席

古今生

著名社会活动家、本会创始人之一

五、会长

刘从梦

前中国驻联合国粮农组织首席代表六、执行会长、副会长

张 岷

原社科院监察局局长

七、副会长兼秘书长

古 东

国家机关人员

宣传部主任:刘勇良

财 务:刁元明

外联部主任:刘 石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经政府批准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以离退休干部和文化艺术界的知名人士、学者自愿组成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接受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执行中央老领导为我会确定“联谊炎黄子孙,弘扬中华文化”的宗旨和任务。

(二)推动老年文化产业的建设,组织各界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使老年人在颐养天年的同时继续为祖国建设服务。

(三)组织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承前启后的学习、比赛、展览、交流及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推动文化艺术和传统医学文化的进步与发展。

(四)开展以老年人为主的海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两岸的交流与合作,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繁荣祖国经济文化服务。

(五)广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中国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并具有相当文化素养和社会影响。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工作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各界人士及社会团体,企业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文化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认。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门日内,经文化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8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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