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更新时间:2024-01-18 12:34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是为孤儿提供抚养、管理和教育服务的全国群众性社会福利组织。1985年创立。会址设在北京。参加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任务是:根据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确定的原则,指导中国天津、烟台等市sos儿童村,为孤儿提供“家庭”式生活环境。

协会宗旨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SOS CHILDREN`S VILLAGE)。

为推动我国SOS儿童村事业顺利发展,1985年5月,经民政部批准,中国SOS儿童村协会正式成立。同年报经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批准,加入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并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二十多年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认真贯彻执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宗旨,积极参加国际SOS儿童村开展的活动,为强化SOS儿童村的科学管理做了大量工作。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开拓进取,使我国SOS儿童村的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主要任务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主要任务是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合作,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兴建SOS儿童村;按照主管部门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协议要求,代表中国SOS儿童村接收来自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捐赠资金;制定中国SOS儿童村工作计划、规划以及政策规定;检查和指导各地SOS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工作,规范儿童村管理;监督和审查各地SOS儿童村财务收支情况;促进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中国SOS儿童村事业 ;宣传国际SOS儿童村宗旨及其创始人赫尔曼.格迈纳尔先生的创业精神,以及中国SOS儿童村事业的发展状况,争取国内外团体、单位和友好人士对SOS儿童村事业的支持和资助;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儿童村村长和格迈纳尔学校校长的任免,并报主管部门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备案。

机构设置

协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协会理事由儿童村所在地民政厅局领导、儿童村村长和妈妈代表组成。

协会领导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会长:李进国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捷

协会章程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章程

(二00五年三月七日中国儿童村协会第六届全国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SOS儿童村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SOS CHILDREN`S VILLAG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负责中国SOS儿童村工作的各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各SOS儿童村代表和格迈纳尔学校代表以及热爱、关注此项事业的单位、个人组成,是各SOS儿童村及格迈纳尔学校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同时承办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委托的事务,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SOS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利益,维护SOS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儿童的合法权益,要求理事单位和理事遵纪守法,文明办村,勤俭持家,实行行业自律,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 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合作,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兴建SOS儿童村,收养丧失父母、亲友又无力抚养的健全孤儿,并以家庭形式进行管理,使孤儿重新获得母爱和家庭温暖。

(二) 按照主管部门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协议要求,代表中国SOS儿童村接收来自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捐赠资金;

(三) 制定中国SOS儿童村工作计划、规划以及政策规定;

(四) 检查和指导各地SOS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工作,规范儿童村管理;

(五) 监督和审查各地SOS儿童村财务收支情况;

(六) 促进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中国SOS儿童村事业 ;

(七) 宣传国际SOS儿童村宗旨及其创始人赫尔曼.格迈纳尔先生的创业精神,以及中国SOS儿童村事业的发展状况,争取国内外团体、单位和友好人士对SOS儿童村事业的支持和资助;

(八) 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儿童村村长和格迈纳尔学校校长的任免,并报主管部门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备案。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理事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各级主管部门、各SOS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推荐;

(二) 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全国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审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理事会要有SOS儿童村妈妈和格迈纳尔学校教师代表以及当地主管部门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全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向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职责。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并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负责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办事机构、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开展有关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承办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委托的事务,负责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热心SOS儿童村事业的领导人和对发展我国SOS儿童村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担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捐赠资金;

(三) 国内外团体、单位和友好人士捐赠;

(四) 收取的会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筹建SOS儿童村、儿童村日常经费开支、支付儿童村妈妈和孩子生活费用、支付格迈纳尔学校部分开支。各地SOS儿童村为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节约开支,勤俭办村。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全国理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国内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理事会议审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理事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有三分之一理事提出终止议案,由全国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儿童福利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3 月7日第六届全国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原章程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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