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9 18:2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CAPCO),成立于2012年2月15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由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等,以资本市场统一规范为纽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而结成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2012年2月15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5月8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与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在北京签署合作备忘录。
2013年11月1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4年10月30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7年4月7至8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9年5月11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2022年4月9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24年8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文化和旅游专业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的比例、构成及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监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协会理事、监事总数20%的范围内,增加部分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七)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或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授权代表须事先征得协会同意。会员理事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协会同意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会工作。
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或者商相关部门委派。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选举或罢免会员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
(十一)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审议常务理事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四)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五)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常务理事和非会员常务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为当然常务理事。
会员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会员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代表由会员理事代表同时担任。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该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除第(二)、(五)、(十三)、(十五)项以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常务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截至2023年4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下设16个分支机构。
凡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成为协会普通会员。
依法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中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协会普通会员。在境外上市的其他企业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后可以成为普通会员。
地方性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机构和个人,经过申请可以成为协会的其他会员,具体办法由协会另行规定。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该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上市公司具有相关性;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该章程;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会员证书。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六)依照规定申请退出协会;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该章程和协会的其他规定,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设代表一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会员设联络人一名,由董事会秘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担任。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会员如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该协会。
会员如有违反该章程的行为,协会依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上市公司自律准则,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指导公司自律;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反映妨碍上市公司规范和持续发展的问题,建立完善沟通机制,协调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
(三)发挥协会的人才、专业和信息等优势,为会员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金融业务的政策、会计、法律咨询服务,支持会员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四)推动建立上市公司信用管理体系,推进上市公司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积极健康的股权文化和诚信文化;
(五)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制定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推动建立科学的上市公司治理及相关评价体系,推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不断完善;
2.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指引、对履职进行评价;
3.组织实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专业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估,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建立专业人才信息库,依照上市公司提出的具体要求提供备选人选;
4.根据授权,统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参与有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以及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政策论证,提出上市公司有关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推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协助会员同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上市公司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组织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其业务水平;
(九)指导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提供交流平台;
(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资质互认;为会员国际化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十二)加强研究,积极探索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核心要素及共性规律;建立专家库,为会员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监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十三)协调好上市公司与市场的和谐发展,鼓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四)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2023年5月27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年会(理事会)暨2023中国上市公司峰会在北京召开。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赵世堂,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安立佳出席并致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宋志平发表讲话,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主持会议。上市公司会员代表,中国证监会相关机关部门、各辖区证监局、沪深北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等会系统相关单位负责人等,共计900余人参加了该次会议。
2023年11月16日,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主办,协会可持续发展(ESG)专业委员会、中国社会责任百人论坛共同承办的首届中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旨在通过优秀上市公司经验分享及专家研讨交流等,加强境内外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企业使命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价值创造,增强价值认同,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相关自律组织、专业机构以及上市公司代表合计400余人出席会议。
2023年12月23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四期“上市公司与金融机构产融服务沙龙”在徐州市举办。该次沙龙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徐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徐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沛县人民政府承办。活动得到了徐州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该次沙龙聚焦“新能源和高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旨在赋能新能源和高端制造业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助力上市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上协会客厅》是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央广网联手打造的高端互动平台,是资本市场首档全新融媒体栏目。栏目主要聚焦资本市场的热点话题,反映市场最真实的声音,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每期邀请重量级嘉宾,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贡献协会和媒体的专业力量。
《中国上市公司年鉴》是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编辑出版,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仅有的关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综合性年刊,是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工作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图书馆、资料室、研究机构以及关注资本市场发展的各界人士的专业工具书。
2023年12月14至17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华东政法大学举办“新形势新挑战上市公司合规和风控实务高级研修班”,五十余位上市公司高管等参与该次培训。
2024年1月30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北京举办2024年度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出席培训班并致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主持会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余辉出席培训班。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徽图案是由棕色丝带和红色丝带组成的一个球,表示该协会面向于上市公司。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恪守“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践行服务理念,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而促进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和成熟;引导上市公司遵守公司、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运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倡导积极健康的股权文化和诚信文化;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紧密联系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新型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