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4-05-11 17:23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英文名:China Society for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tudies,简称:CWTO)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直属管理的从事世贸组织(WTO)及相关经济和贸 易问题研究的全国性社团组织。由全国长期致力于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机构自愿组成,是国内进行世贸组织有关事务研究、咨询、培训、编辑、出版、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构之一。1996年1月8日成立。其前身是1991年5月成立的关贸总协定研究会。

成立背景

中国入世四年来,中外经济摩擦硝烟不断,摩擦的数量和金额迅速增加已经成为中国对外开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根据WTO《2005年上半年反倾销报告》,中国仍是全球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在96起反倾销立案中,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数为22起。在53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中国产品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为18起,位居首位。

发展历史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世贸组织,WTO)研究会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于1996年1月8日成立。其前身是1991年5月成立的关贸总协定研究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先生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研究会成立大会并发表讲话。1995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萨瑟兰先生曾光临研究会并作演讲。

组织宗旨

世贸会的宗旨是:在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深入研究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以及区域经济合作领域的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中国政府、产业和企业提供相关培训、咨询和服务,促进中国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中国企业按照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则,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内产业的经济安全和利益,并从民间的角度协助中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以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进程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深入研究世贸组织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我国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相关培 训、咨询和服务,促进我国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自由、公平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推动我国企业按照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则,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并从民间的角度协助我国政府在完善多边贸易体制进程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主要职能

一团结和组织国内外从事世贸组织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团体及个人,根据改革开放的基该国策,围绕中国“入世”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中的实际问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研究成果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参考。

二围绕世贸组织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调查研究,同时根据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开展专项研究。

三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举办世贸组织培训班,开展并参与多种形式的讲座、研讨会,为社会培养世贸组织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编辑出版有关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等理论书籍及资料。

五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组织结构

研究会名誉会长为全国政协副主席陈锦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副部长,会长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导师薛荣久教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吴敬琏,中国复关谈判代表团团长、外经贸部前副部长佟志广沈觉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万鄂湘,外经贸部部长助理徐秉金等专家为研究会的高级顾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王凤清,海关总署关税司前司长及入世关税谈判小组组长吴家煌,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局长黄海等专家、入世谈判代表为研究会的学术顾问。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徐匡迪、陈德铭

名誉顾问:沈觉人、佟志广、谷永江、龙永图

会 长:孙振宇(法人代表)

副 会 长:廖晓淇、王新奎、陈鹏、李恩恒、霍建国、王琴华、王成安、薛荣久、陈经纬、施建军

秘 书 长:陈鹏(兼)

副秘书长:宫和平、程志刚

顾问名单 

丁家祧 原《中国商务》社总编辑

王凤清 国家质量认证认可委员会主任

王曾敬 原纺织工业部副部长

厉以宁 北京大学教授

过家鼎 中国前驻西班牙大使、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常务副会长

吴敬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李 灏 深圳市前市委书记

李适时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李顺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李道豫 中国前驻美大使

杨维宏 中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前参赞

陈清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徐大铨 上海宝钢集团前董事长

郭振英 国务院研究室前工业局局长

钱嘉东 中国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前大使

黄 海 商务部部长助理

樊 纲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

合作关系

世贸组织研究会,在国内外学术交往广泛,与国内外许多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了长期的学术交流关系,与国内许多政府部委、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研究会成立以来,进一步加强了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研究,出版了大量与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相关的学术专著和课题研究报告,其中,《互补性竞争论》《国际服务贸易》《世贸组织与中国大经贸发展》《全球化.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系列丛书,《中国与WTO》书系等受到了普遍欢迎。

研究会还组织了各种培训活动和高水平的大型学术研讨会,1992年,由研究会主办,“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国际研讨会和高级研讨班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及高级官员、缔约方一些著名专家和学者应邀出席了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参加并接见了与会代表。1996年12月,研究会与外经贸部联合举办了“世贸组织与中国经贸热点问题国际研讨会”,世贸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及一些世贸组织成员和国内的学者应邀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里库佩罗出席了开幕式并以“全球化与世贸组织”为题发表达了演讲。

自1999年1月起始,成功举办了三期“世界贸易组织培训班”,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千余人参加了培训。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副部长到会致开幕辞并为学员讲课。为学员授课的还有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长期参加中国复关/入世谈判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同时,协助近三十个省、市、自治区举办了多场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普及WTO基本知识。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各界反响强烈,学员受益匪浅。

入会程序

协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世贸组织和世界经济贸易理论研究领域和实际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多项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会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研究成果及其他多种服务;

四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本会收取会费的规定,交纳会费。

组织活动

首届滇池泛亚合作将于7月在昆明举行

6月8日从昆明市政府了解到,以“通联泛亚、开放共赢、科学发展”为宗旨的“滇池泛亚合作”,将于2010 年7月25日至27日在昆明举办。

首届滇池泛亚合作由中国商务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旨在创建昆明合作组织、建立昆曼公路三分协调机制、推进国际经济合作中心和沿边开发开放区建设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签署滇池泛亚合作宣言,进一步深化中国与东南亚、南亚、西亚、非洲东部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投资合作、交通通讯合作、资源开发合作、产业领域合作、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旅游文化合作、社会事业合作、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以及非传统安全合作等。

为把滇池泛亚合作办出特色,昆明市政府决定把2010年将在昆明举办的东盟与南亚交通物流论坛、滇池治理论坛、昆明论坛、走进东盟论坛、孟中印缅(BCIM)第九次地区经济合作论坛、泛亚文化艺术节、昆明旅游狂欢节、大湄公河次区域投资贸易洽谈会、东南亚投资贸易推介说明会、亚洲次区域经贸合作机制圆桌讨论会、昆明东南亚信息港建设高层论坛、云南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计价结算专题研讨会以及昆明东亚城市市长论坛等15 个涉外活动进行清理、整合、重组、压缩,纳入滇池泛亚合作。

滇池泛亚合作第一届年会将以“大通道 大通关 大合作”为主题。“大通道”的内涵说明跨省、跨国、跨区域的公路、铁路、水路、空路、管路及电路六维立体交通网络的通畅、通顺和通达。“大合作”则是基于大通道的物流、人流、资金流、文化流和信息流的跨境自由流动。泛亚各国和地区间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联系日益密切,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深入,泛亚各国和地区对构建畅通便捷的国际大通道的愿望和要求越来越迫切。目前,以昆明为枢纽的泛亚铁路、泛亚公路和第三条亚欧大陆桥建设正全力推进,其中昆曼公路已基本建成,但同时也暴露出了通而不畅、通而不顺和通而不达等问题,迫切需要泛亚各国和地区形成共识、携手合作、全力构建。

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动和世界格局加速调整,云南在欧亚大陆中面向东南亚和南亚的国际地缘优势日益凸显,致使云南成为中国通向印度洋,打通东北亚与南亚、中西亚与东南亚以及太平洋与印度洋之间泛亚国际大通道的重要结点和物流枢纽。中国适时提出了把云南建成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战略。

为促进中国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以云南为枢纽结点的泛亚地区的大交通、大通道、大通关建设与完善,以及由此带动的跨境物流、人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畅通、便利、顺捷,拓宽云南、西南乃至中国西部开放开发的战略合作空间。昆明市利用民间外交的特殊功效,充分发挥高峰高层合作会议二轨道外交的独特影响力,来推动和加快泛亚地区的经济与政治合作,于是发起“滇池泛亚合作”的倡议。

外经贸大学“让榜样更有力量”校友论坛启动

值此校庆之际,6月2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和共青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承办的,以“让榜样更有力量”为口号,突出“励志”、“传承”、“榜样”与“献礼”的主题,旨在为惠园学子提供60场精品讲坛并激励在校生以校友为榜样,不断践行博学、诚信、求索、笃行的经贸大学精神理念,激发学生爱校热情,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与归属感,大型校友立体论坛仪式暨首场讲坛在对外经贸大学诚信楼隆重举行。

“让榜样更有力量”大型校友立体论坛启动仪式,校友会特别邀请到63届杰出校友原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主任、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委员郭东坡先生和原外经贸部原副部长、中国WTO研究会会长谷永江先生,作为“校友讲坛”首讲。论坛结束后校领导与两位杰出校友一起在“献礼画轴”上题字留言并合影留念。

召开滇池泛亚合作高峰会议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蓬勃发展的区域合作新态势,加快推进中国与亚洲各国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泛亚区域大通道建设、大通关便利、大合作共识、大发展共享及大开放共赢等方面的互利合作,实现泛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目标,商务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定于 2010年7月 25日至27日在昆明市联合召开“滇池泛亚合作首届年会”。作为“滇池泛亚合作”的协办方并受滇池泛亚合作组委会委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在首届年会期间牵头具体承办“滇池泛亚合作——泛亚经贸与信息化合作大通道高峰会议”(以下简称“经信高峰会”)。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信高峰会”主要活动

本届“经信高峰会”主题为“经贸信息合作,携手共同发展”。会议分为主题大会和专题会议两个阶段。主题大会将由中外政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各国政府高官和专家就“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政策以及带给亚洲和世界的新机遇”、“亚洲经济一体化的机遇与挑战”、“后危机时代亚洲的战略选择”、“国际贸易区域经贸合作与流通领域跨平台协同”、“电子商务国际标准、规范和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等进行主题演讲。专题会议由主持人与官、产、学界演讲人围绕“经贸合作大通道:机遇与挑战”,和“信息化大通道:智慧未来、泛亚共享”两个专题进行研讨并和与会代表互动交流。主要议题包括“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的现状与展望”、“ FTA在全球范围的发展”、“中国—东盟自贸区回顾与展望”、“企业在泛亚合作中的机遇和作用”、“泛亚信息大通道构建”、“信息技术:促进泛亚区域合作”、“物联网:构建智慧泛亚”、“ 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模式”、“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国际经验”、“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家证书交换系统”、“昆明电子口岸助力泛亚经贸发展”。

7月27日举办“全球商业领袖”闭门午餐会,特别邀请国际组织领导人、政要和全球商业领袖及中国政府高级官员出席并就“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在泛亚地区的地位与作用”、“自贸区与全球贸易体制”等发表主题演讲。

自7月 25日至27日“滇池泛亚合作首届年会”还安排了丰富的活动,会议代表可选择注册参加。

二、“经信高峰会”参会人员

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进出口商会代表(限1人),泛亚区域有关国家的领导人、政要和部长级官员,重要国际组织代表,学界及商界领袖等。

三、“经信高峰会”时间、地点

时间:2010年7月27日,会期一天。

地点: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观景路6号云南海埂会堂。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for WTO Studies(缩写:CSWS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它是由全国从事世贸组织相关问题研究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从事世贸组织有关经济和贸易问题研究的全国性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研究会的宗旨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深入研究世贸组织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中国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相关培训、咨询和服务,促进中国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中国企业按照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则,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并从民间的角度协助中国政府在完善多边贸易体制进程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安外东后巷28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国内外从事世贸组织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团体及个人,根据改革开放的基该国策,围绕中国“入世”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中的实际问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研究成果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参考。

二围绕世贸组织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调查研究,同时根据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开展专项研究。

三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举办世贸组织培训班,开展并参与多种形式的讲座、研讨会,为社会培养世贸组织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编辑出版有关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等理论书籍及资料。

五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世贸组织和世界经济贸易理论研究领域和实际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多项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会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研究成果及其他多种服务;

四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本会收取会费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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