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8 08:12
中国东南亚研究会是隶属教育部主管的研究东南亚问题(包括历史、经济和现状)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东南亚研究会成立于1979年8月20日,会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已有会员570人(截止2009年12月)。
中国东南亚研究会的任务是:
1, 推动会员学习和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实事求是地进行学术研究;
2,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四年举行一次年会,不定期召开地区性、专题性讨论会、座谈会;
3, 注意发现和培养东南亚问题研究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
4, 协助全国社会科学和教育部规划中有关东南亚问题研究项目的落实和完成;
5, 出版不定期的中国东南亚研究会会刊《中国东南亚研究通讯》,编译东南亚问题的资料和论文集,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
中国东南亚研究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开展学术活动,推进中国的东南亚研究,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研究会会刊《中国东南亚研究通讯》。
中国东南亚研究会成立41年来,多次开展学术活动,召开1980、1983、1986、1992、1996、2000、2006、2011年8次年会,对东南亚古代史、近代史、中国与东南亚关系史、华侨史以及当代东南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地区合作与地区一体化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副会长:韩方明、翟崑
第一届理事会1980年7月至1983年8月
理事长:侯方岳
副理事长:金石熙、朱杰勤、何肇发、韩振华、徐平
秘书长:刘玉遵
第二届理事会1983年8月至1987年9月
理事长:朱杰勤
副理事长:陈碧笙、姚柟、金石熙、何肇发、韩振华、陈炎、戴可来
秘书长:黄重言
第三届理事会1987年9月至1992年5月
研究会聘请宦乡为名誉会长。
理事长:韩振华
副理事长:金石熙、姚柟、何肇发、韩振华、陈炎、戴可来
秘书长:孙福生
第四届理事会1992年6月至1997年12月
理事长:孙福生
副理事长:陈吕范、戴可来、周南京、廖少廉、许肇洲、赵和曼、陈乔之、郭明、许清章、王俊夫、林金枝、陈显泗、汤红彦、许宁宁
秘书长:庄国土
第五届理事会1997年12月至2000年10月
理事长:孙福生
副理事长:陈吕范、戴可来、周南京、廖少廉、赵和曼、陈乔之、许清章、王俊夫、林金枝、陈显泗、许宁宁
秘书长:庄国土
第六届理事会2000年10月至2006年12月
理事长:孙福生 执行理事长兼秘书长: 庄国土
副理事长:王士录、王俊夫、古小松、余定邦、陈乔之、陈显泗、赵和曼、贺圣达、梁志明、高伟浓、韩 锋、曹云华、廖少廉、戴可来
第七届理事会2006年12月至2011年1月
学术顾问:孙福生、余定邦、陈吕范、周南京、梁志明、戴可来
理事长:庄国土
副理事长:于向东、王士录、古小松、孙璟涛、汪新生、陈乔之、陈显泗、张 雪、张锡镇、贺圣达、高伟浓、曹云华、杨保筠、韩 锋、廖少廉
秘书长:李一平 第八届理事会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按姓氏拼音字母排序)
一、 学术顾问(7人)
陈吕范、戴可来、陈显泗、梁志明、孙福生、余定邦、周南京
二、理事会(100人)
包茂红、毕世鸿、陈祖明、陈乔之、陈奉林、陈 文、程爱勤、蔡晓戈、曹云华、邓仕超、邓应文、范若兰、古小松、高伟浓、高 原、杭祖跃、贺圣达、侯松岭、韩 锋、韩方明、黄兴球、孔建勋、李一平、李国梁、李晨阳、李双久、李 文、龙登高、刘 强、刘 稚、刘建文、利 国、廖小健、廖少廉、林 梅、林明华、罗 梅、骆 莉、禄德安、梁敏和、梁 川、毛 悦、马 孆、马小军、农立夫、聂德宁、潘一宁、瞿健文、邱询旻、邱询立、孙 健、孙小迎、孙建党、孙衍峰、沈红芳、石沧金、唐文琳、王 琛、王 勤、王士录、王介南、王自立、王国平、王玉主、汪新生、韦 民、韦树先、吴小安、吴杰伟、吴崇伯、魏 炜、徐党福、许利平、喻常森、杨光远、杨开元、杨保筠、杨国影、杨光海、杨历波、于在照、于向东、袁 丁、岳 蓉、朱振明、 朱慧玲、庄礼伟、庄国土、张 坚、张 雪、张洁、张旭东、张振江、张文山、张明亮、翟 昆、周方冶、周聿峨、郑先武、钟智翔
三、常务理事会(43人)
常务理事:陈祖明、陈乔之、曹云华、古小松、高伟浓、贺圣达、韩方明、韩 锋、刘稚、李一平、廖少廉、于向东、汪新生、吴小安、王士录、王介南、杨保筠、张 雪、翟昆、庄国土、范若兰、李晨阳、马 孆、朱振明、农立夫、徐党福、张振江、吴杰伟包茂红、高原、黄兴球、杭祖跃、李国梁、李文、卢光盛、廖小健、梁敏和、邱询旻、王 勤、庄礼伟、袁 丁、周聿峨、钟智翔
四、研究会领导机构成员
会长:庄国土
副会长:陈祖明、陈乔之、曹云华、古小松、高伟浓、贺圣达、韩方明、韩 锋、刘稚、李一平、廖少廉、于向东、汪新生、吴小安、王士录、王介南、杨保筠、张 雪、翟昆
秘书长:李一平(兼任)
副秘书长:范若兰、李晨阳、马 孆、朱振明、农立夫、徐党福、张振江、吴杰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东南亚研究会(China Society for Southeast Asian Studies,缩写CSS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中国从事东南亚区域研究(包括历史和现状)的专业研究工作者和业余研究工作者自愿组成,进行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非营利型的、全国型的、学术型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和推动我国东南亚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中国与东南亚友好关系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单位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在福建省厦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不定期举行专题学术研讨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 编发经有关新闻出版单位批准并具有准印刊号的内部会刊通讯;
(三) 发展会员,扩大研究会影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集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从事东南亚区域研究(历史与现状)的专业研究工作者和在本学科有一定成果的业余研究工作者;
(四) 有一名会员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纪律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7年12月16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