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9 18:12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会员由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社会团体等组成。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12月10日,总部设在北京,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化和“互联网+”方针政策和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利用“互联网+”手段转型升级,研究网商的发展趋势,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发改委人事司、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司的支持下,经国家民政部批复,成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英文名称为NetworkoperatorsBranchofChinaAssociationof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英文名缩写为“NOB-CASME”)。是唯一得到国家部委级支持的网商协会机构,解决网商在发展中遇到包括技术、人才、资金、交易安全等问题,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规范中小微企业及电子商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网商健康快速发展。
本分会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帮助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网商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网商管理水平和素质、维护网商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网商的建议和要求,研究网商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网商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网商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互联网+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中小企业信息化技术服务平台”加“网商服务基地”,三位一体服务模式,帮助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实现转型升级。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等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网商的发展趋势,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网商的合法权益,反映网商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网商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及时提出促进网商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网商分会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或认定网商分会服务基地模式,实现网商分会服务落地,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能力;同时,加强对服务基地的监督和指导。
(三)结合国家互联网+战略,积极推进“互联网+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通过开展系列培训,到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现场学习,通过电子商务和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代运营、协运营等方式,实现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和移动电子商务实际营销能力,解决中小微企业上网销售人才不足问题,帮助中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转型升级。
(四)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利用技术手段,建立大学生和创业者创新创业互联网平台,与高等学校合作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培养应用人才,降低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投入成本,促进“互联网+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的实现。
(五)制定网商标准规范,网商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推动网商建立诚信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机制、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不良信息处理机制、网商信息监控机制等,加强网络技术、网络经营管理等培训,引导网商依法经、诚信经营。
(六)开展网商研究,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帮助地方政府建立网商示范区,促进网商横向联合、组织网商交易、服务等方面的研讨和考察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的合作,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
(七)建立为网商服务的专业网站 ,举办有关的论坛和展览会,编辑网商会员期刊和电子媒体,宣传、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网商分会为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通过整合资源,与有能力、有质量、有口碑的服务机构合作,共同建立网商服务基地。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出台了《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服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一些有较强服务能力,较好服务意识、较高知名度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的服务基地。
服务基地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指导,面向本地区及周边的中小企业提供互联网和信息化产品、电子商务服务、融资服务等系列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促进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
服务基地业务范围包括:移动建站,微信商城服务、微信营销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协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和移动电子商务培训,游学服务;京东产品众筹服务,政府采购、联合国采购服务;网信认证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Q版、E版和新三板上市辅导服务等投资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电子商务人才服务等。
服务基地认定后,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审一次,符合要求的继续授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某某服务基地”的称号,不符合的要求调整,调整依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