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3-25 00:07
中国中日关系史学会(英文名:CHINA THE SOCIETY OF SINO—JAPANESE RELATIONS HISTORY)于1984年8月31日在北京成立,是由研究中日关系史和关心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民间学术团体。
广泛团结中国从事研究中日关系史的知识界人士以及其他关心中日关系发展的有关人士,推动对中日关系史和两国间有关问题的研究,增进与日本有关团体和人士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以提高中日关系史的研究水平,为促进中日两国人民世代友好和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作贡献。
(一)组织、举办学术报告会、学术讨论会和座谈会,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
(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建立与日本及国内外有关团体和机构的联系;
(三)组织或参加有关中日关系研究及日本研究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
(四)组织会员进行专题学术研究,收集整理资料,编纂出版学术研究成果;
(五)组织会员和国内学者赴国外、境外考察访问;
学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决定学会日常工作。
学会日常工作机构设有办公室、编辑部、联络部、学术部。
学会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与日本有关团体及日本驻华机构有良好的交流关系。学会经常举办中小型座谈会、研讨会、学术报告会,邀请日本及中国的专家、学者、政治家、外交官等,就中日关系史和当前中日关系进行学术交流和研讨。
学会多次组团出访日本,加强中国青年与日本人民的交流,促进中日民间的友好往来。
多年来,学会编辑出版了《友谊铸春秋——为新中国做出贡献的日本人》卷一和卷二、翻译出版了《大平正芳》、《日本通商产业政策史》全十七卷等,在国内外受到广泛好评。
学会首任会长是已故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著名社会活动家赵朴初;第二任会长是已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孙尚清;第三任会长是现任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现任会长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前副院长、第二届中日21世纪委员会中方委员武寅。
现任领导(第六届理事会2012~2017)
法人代表:徐启新
会长:武寅
名誉会长:丁民、刘德有、吴学文
顾问:王晓秋、厉以宁、汤重南、冯昭奎、徐敦信、杨振亚、韩树英、王泰平
副会长:
万学军 共青团中央国际联络部部长
孙东民 人民日报社高级记者
朱福来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步 平 原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所长、研究员
张云方 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主任、研究员
徐启新 原中国青年报、文汇报驻东京记者
高海宽 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研究员
吕小庆 中国前驻日本大使馆参赞(2015年5月15日理事大会增补)
秘书长:
吕小庆(兼)
副秘书长:董永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现任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武 寅 女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中日关系史学会会长
刘智刚 男 中国原驻大阪总领事(大使级)
王泰平 男 中日友好21世纪委员会副秘书长、中日韩经济发展协会会长
张云方 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局长、研究员
万学军 男 团中央国际联络部部长
钱 红 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李 薇 女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所长
高 洪 男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
张经纬 男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步 平 男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原所长、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会长
姜跃春 男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主任、研究员
黄星原 男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
田培良 男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秘书长
李建保 男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大学校长
刘江永 男 清华大学当代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徐一平 男 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金柏松 男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主任、研究员
曲德林 男 清华大学日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鲁 义 男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杨伯江 男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高海宽 男 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前副秘书长、研究员
曹长河 男 中日青年交流中心副主任
贾 宇 女 海洋战略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沈 强 男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馆长
黄大慧 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东亚研究院院长
吕小庆 男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参赞
董永裁 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日关系史学会副秘书长
张焕利 男 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孙东民 男 人民日报社高级编辑
于 青 男 人民日报社国际部高级记者
孙宝印 男 中央电视台海外新闻部主持人
孙文清 男 中国青年报社高级记者
王众一 男 《人民中国》杂志社总编辑
朱福来 男 中国中日关系史学会副会长、研究员
徐启新 男 中国中日关系史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张旺栋 男 中国中日关系史学会副秘书长、高级记者
孙晓燕 女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发展部原副总经理
樊勇明 男 上海复旦大学教授
蔡建国 男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同济大学国际文化学院院长、亚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 勇 男 浙江工商大学东亚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
张 健 男 天津社会科学院院长、研究员
李 卓 女 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院长
杨栋梁 男 南开大学教授
关 捷 男 大连民族学院原副院长、教授
林 泓 男 山东省东亚研究所所长
历届领导
第一届领导班子:(1984-1989年)
名誉会长:王震 国家副主席
会 长: 赵朴初(1984-1985年4月)(已故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主席)
孙尚清(1985-1989年)
副会长:孙尚清、爱新觉罗·溥杰、韩树英、沙里、赵安博
秘书长:胡锡年
副秘书长:杨正光
第二届领导班子:(1989-1994年)
会 长:孙尚清(已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副会长:沙里、赵安博、韩树英、杨正光、爱新觉罗·溥杰、
秘书长:杨正光
第三届领导班子:(1994-1997年4月)
会 长:孙尚清
副会长:沙里、赵安博、韩树英、杨正光、爱新觉罗·溥杰、
秘书长:杨正光
第四届领导班子:(1997-2006年)
会 长:厉以宁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民盟中央副主席
副 会 长:沙 里 全国政协委员(原副秘书长)
杨正光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原研究所所长)
吴学文 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
丁 民
武 寅(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汤重南(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俞辛淳 南开大学日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秘 书 长:蒋道鼎 《光明日报》高级记者
副秘书长:赵文斗 张云方 孙东民
常务理事:杨正光 丁 民 赵文斗 孙东民 张云方 林国本 蒋道鼎
第四届研究会会长改选(1999年11月):
法定代表人:朱福来
名誉会长:谷牧 沙里 吴学文 丁 民
会 长:厉以宁(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民盟中央副主席
副 会 长:武 寅(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所长
汤重南(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亚非拉研究室
王晓秋(教授)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张云方(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主任
孙东民(高级记者)《人民日报》国际部
卞崇道(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朱福来(研究员)北京社会科学院
冯昭奎(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所
蒋道鼎(高级记者)《光明日报》
马仲良(研究员)北京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秘 书 长:朱福来(兼)
常务理事:厉以宁 沙里 吴学文 丁民 武寅 汤重南 王晓秋 张云方 孙东民朱福来 卞崇道 冯昭奎 马仲良 蒋道鼎 林国本
第五届领导班子(2006年—2012年)
法定代表人:徐启新
会 长:武 寅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名 誉 会长:刘德有 吴学文 丁民
副 会 长:王晓秋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王泰平 中日友好21世纪委员会副秘书长
卞崇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冯昭奎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所研究员
孙东民 人民日报国际部高级记者
朱福来 北京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汤重南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张云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徐启新 原中国青年报、文汇报驻东京记者
秘 书 长:徐启新(兼)
副秘书长:张旺栋 董永裁
《中日关系史研究》(季刊)
中国中日关系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日关系史学会。
(英文名 CHINA THE SOCIETY OF SINO—JAPANESE RELATIONS HISTORY )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为从事中日关系史研究和致力于促进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泛团结我国从事研究中日关系史的人士以及其他关心中日关系发展的有关人士,提高中日关系史的研究水平,推动对中日关系史和两国间有关问题的研究,增进与日本有关团体和人士的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致力于促进中日两国人民的世代友好和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略)
(六)编辑出版《中日关系史研究》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根据本会特点,设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从事中日关系史或中日关系研究的个人和从事研究中日关系的有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可优先在本会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著作。
(七)团体会员可与学会共同举办学术活动。
(八)团体会员的成员不必另行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单位向学会提供其团体内的会员名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条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对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视需要可聘名誉会长数人和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