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药企业管理协会

更新时间:2022-05-15 06:30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中药企业管理协会在名单中。

主要职能

协会简介

是由中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为中药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弘扬中药传统文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促进中药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

协会主要任务是:

1.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开展行业调研,代表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立法、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

3.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创办报刊杂志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科研、技术、管理、知识产权、市场等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

4.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和新产品的鉴定、推广及转让等相关工作;

5.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和行业交流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6.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7.组织开展行业资质认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8.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弘扬中药文化,推动中医中药走向世界;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中药企业管理协会(China Medicine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MEMA。

第二条 中国中药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为中药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弘扬中药传统文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促进中药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是中药行业中介组织。做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推动中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中药行业、地区中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药行业发展规划、立法、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整理、分析并反馈有关中药工业生产、商业流通、财务、价格等基础资料,根据授权开展统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五)承担中药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间的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与国际传统医药社团等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中药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更新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质量技术标准、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资格)标准,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九)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提倡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行业开展企业评价,表彰优秀企业家。组织推广中药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十)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四)从事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机械)生产、营销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从事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机械)生产、营销和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人数为会员人数的1/4以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分为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单位理事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理事单位书面推荐的其他领导人担任。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发生人事变动时,该理事单位应书面通知协会变更理事人选。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药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丰富经验;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理事会职权的五、六、九项提出建议;

(四)对协会换届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五)对下届理事及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中药企业管理协会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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