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04-04 17:55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于1994年7月6日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并于1995年6月6日正式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指导。

发展历史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分经济性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拥有580多个会员,基本包括了中国所有大中型乳制品加工企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已于1995年正式加入国际乳品联合会(InternationalDairyFederation,简称IDF),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协会还与国际上许多乳品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荷兰芬兰德国法国瑞典美国日本等十几个国家的有关组织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在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支持下,认真开展工作,努力为行业、企业和政府服务。协会的凝聚力、知名度逐步得到加强和提高,协会的力量不断得到发展和壮大,为中国乳制品工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有会员单位600余家。基本包括了全国所有大中型乳品加工企业。协会编辑出版的期刊有:《中国乳品工业》、《中国乳制品工业通讯》,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于1995年加入国际乳品联合会(IDF),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协会以推动中国乳制品工业发展为宗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和不定期的专业会议。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交流机会。协会欢迎广大乳制品加工企业及相关企业加入协会。

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协会成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发展。具体如下:

(一)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总任务,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 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四) 组织国内外乳品行业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 组织收集乳品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办好有关技术、信息刊物。

(六) 评选行业模范人物及先进企业。

(七) 代表乳品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

(八) 代表会员单位的意志,制定行规行约。

(九) 为会员单位服务,发展行业公益性事业,解决行业共性问题。

(十)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会员条件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乳品行业的“三资”企业日益增多。特别是一些国外乳品机构设备制造商、乳制品贸易商在国内的办事机构也逐渐增多。这些单位同国内乳品行业有着密切联系,他们需要了解国内乳品行业的发展情况、国家有关乳品行业的政策法规等,提出加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的要求。但国家民政部尚未对“三资企业”、“外籍企业”加入协会做出明确规定。因考虑到“三资企业”、“外籍企业”开展工作的需要,经请示国家民政部,本协会设立联系会员单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的乳品“三资企业”,“外籍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办事处经申请可以成为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的联系会员。

二、联系会员可以享受会员单位的部分权力。即:可以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可以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

三、联系会员的义务是:遵守协会的章程;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交纳会员费。

四、联系会员的会员费每年为4000元人民币。

组织章程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Dair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DIA。

第二条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是由全国乳制品生产企业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乳制品行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总任务,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 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职业等培训。

(四) 组织国内外乳制品行业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 组织收集乳制品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办好有关技术、信息刊物。

(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品牌培育,市场和行业形象宣传等工作。

(七)评选行业模范人物及先进企业。

(七) 代表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

(八) 代表会员单位的意志,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九) 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发展行业公益性事业,解决行业共性问题。

(十) 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乳制品企业、相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为长期在乳制品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五)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乳制品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在本协会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代表,一般应该是该单位的现职主要领导,如代表所任职务发生变动,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单位会员条件时,应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推举新的现职主要领导接替,及时通知本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员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册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乳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担任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向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理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乳制品行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件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刊物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编辑出版的期刊有:《中国乳品工业》杂志、《中国乳制品工业通讯》(内刊),定期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乳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协会编制的年度公报和《乳制品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汇编》是行业内重要的参考资料。协会举办的年会、乳品技术精品展示会和多个专业会议已成为中国乳制品行业规模最大、最权威、最重要的行业活动。

争议事件

2020年7月10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官方发布声明,对《深扒蒙牛、伊利6大罪状,媒体不敢说,那就我来说》的网文做出回应。

在声明中,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表示,该文用“6大罪状”等极具冲击力的标题吸引眼球,恶意杜撰多家乳企“产品质量不达标”、“往牛奶里添加化学物质”、“降低检验标准”、“压榨奶农”、“欺诈消费者”等罪状,文章造谣企业摆布、左右国家标准的制定,严重损害、玷污国家标准的权威性,引发消费者对国产乳品质量和完全的怀疑和恐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我们认为该文罔顾事实,刻意杜撰,用心险恶。不仅对蒙牛、伊利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伤害,对中国乳业也是极大的伤害和抹黑。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要求作者公开承认错误并向伊利、蒙牛及中国乳制品行业道歉,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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