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3 15:55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与指导下,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于2003年12月8日成立。 2004年2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支持下,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始筹备建立举报网站。200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布,建立举报网站被列入中央文明委2004年4号文件。 2004年6月10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正式成立。
第一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工作机构,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在民政部备案的行业社团组织。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规定的原则开展工作,依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及工作机构组织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和政策;
2、 配合和支持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服务成员单位,维护成员单位权益;
3、 组织制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自律教育活动;
4、 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5、 承担政府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和成员单位委托或提议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选举办法由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负责向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 秘书长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的职责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人由秘书长会议提名,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九条 依法取得登载、传播新闻信息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承认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有关规定,加入工作委员会的单位首先应成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工作委员会的单位须向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有义务和责任支持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执行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
第十二条 修订工作委员会章程须经过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半数以上的多数票表决通过。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在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周锡生 何加正 张明德 汪 延
秘书长: 李家明
副秘书长: 王晓辉 游建青 伍雪君 国庆临
(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为公 方 楠 王 弈 王庆存 王晓辉
邓小援 任 军 伍 耘 伍雪君 刘 浩
刘正荣 刘连喜 刘学红 孙永良 许晨晔
何加正 张 平 张明德 张碧涌 李 民
李宏梁 李家明 李新全 杨贵明 汪 延
闵大洪 陈建华 周锡生 国庆临 欧阳农跃
欧阳向群 赵曦臣 贺宏震 贺智生 席伟航
徐世平 秦德继 贾桂林 高 纲 高剑云
梁立华 游建青 舒 斌 蒋 林 蒲建安
魏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