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15:38
中国互联网协会海峡两岸互联网交流委员会。委员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分支机构,是由大陆互联网行业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互联网交流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联系海峡两岸互联网业界与业者,为成员的需要服务,为加强两岸互联网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为促进两岸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为提升两岸同胞的福祉服务。
中国互联网协会海峡两岸互联网交流委员会于2011年9月19日在北京成立。海峡两岸互联网交流委员会隶属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由大陆互联网行业从事和热心于两岸互联网交流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叶克冬、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受聘担任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成立大会选举时任国台办主任助理龙明彪为委员会主任委员。龙明彪表示,海峡两岸互联网交流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适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势,搭建两岸互联网交流平台,逐步建立两岸业界经常化、制度化的交流合作机制;有利于整合大陆互联网业界资源,积极与台湾同业开展交流,实现两岸互联网产业深度对接合作与互利双赢;有利于推动两岸互联网交流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两岸同胞。
名誉主任委员
叶克冬 中央台办、国台办副主任
胡启恒 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
主任委员
龙明彪 中央台办、国台办主任助理
副主任委员
杨 毅 中央台办、国台办宣传局局长
仇开明 中央台办、国台办信息中心主任
范丽青 中央台办、国台办宣传局副局长
郭利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六局(港澳台局)副局长
方 楠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协调局副局长
石现升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助理
刘晓辉 中央台办、国台办信息中心副主任
中国台湾网总经理兼总编辑
秘书长
刘晓辉 中央台办、国台办信息中心副主任
中国台湾网总经理兼总编辑
副秘书长
李桂英 (专职)
蔡笃满 中央台办、国台办宣传局宣传处
冉晓燕 中国互联网协会业务部主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海峡两岸互联网交流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性质:委员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分支机构,是由大陆互联网行业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互联网交流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机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海峡两岸互联网业界与业者,为成员的需要服务,为加强两岸互联网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为促进两岸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为提升两岸同胞的福祉服务。
第四条 委员会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两岸互联网业者相互访问、考察、讲座、讲学、联谊等活动,促进两岸互联网业者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 组织两岸互联网行业论坛、研讨、会展等交流活动,促进两岸互联网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组织两岸互联网先进技术的相互借鉴、推广和应用,发挥互联网对两岸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助推作用。
第九条 组织两岸互联网行业人才培养交流,合作举办相关培训活动,开展互联网知识教育,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应用。
第十条 组织两岸互联网相关建设、投资项目信息的交流、咨询与服务,推动两岸业界互惠合作与互利双赢。
第十一条 办好委员会网站,组织编撰出版两岸互联网交流合作年度报告,为两岸互联网业界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承担政府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和成员单位委托或提议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完成中国互联网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 委员会由热衷于两岸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并愿为之积极努力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加入委员会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承认《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承认并遵守委员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委员会,参加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并支持委员会工作;
(三)委员会成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成立,热心于两岸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愿为之积极努力,在互联网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四) 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 加入委员会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海峡两岸互联网委员会》申请书;
(二)由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并经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秘书处签发成员证书,并在委员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一)退出自由;
(二)提出书面形式的退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并交回成员证书;
(三)在委员会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委员会为成员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成员单位之间的互相监督权,以及对不符合有关规范准则或不信守承诺的成员向委员会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四)拥有对委员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维护中国互联网协会、委员会合法权益;
(二)宣传委员会的宗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委员会的力量做出贡献;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结构与运作管理
第二十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为委员会的权力与决策机构;委员会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第一届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发起单位协商提名、第一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并经中国互联网协会确认后产生;第二届以后,委员会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并经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委员会设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2-4名;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并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
(一)依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作机构组织办法》,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决定委员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四)通过其他重要决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需有1/2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召开时间由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成员会议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互联网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
(二)检查全体成员会议、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委员会近期、中期和远期工作计划;
(五)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授权,可由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协调委员会内部工作;
(五)决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六)决定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在章程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下设工作小组,但需提前报中国互联网协会审核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会费的分成部分;
(二)秘书处依托单位的赞助、捐赠;
(三)接受的其他赞助、捐赠;
(四)非盈利性服务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经费用途:
(一)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及其他会议(专题讨论会、交流会、发布会等)支出;
(二)举办各种活动(如交流、调查)等支出;
(三)委员会网站、报告、刊物、办公等支出。
第三十二条 管理原则:
(一)委员会在登记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合法收入;
(二)委员会自行筹措开展活动所需运营经费;
(三)各项收支均统一纳入中国台湾网账户,由中国台湾网为委员会设立收支明细账,进行财务核算,并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四)配备专人负责经办各项财务手续。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互联网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互联网协会指导下清算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互联网协会海峡两岸互联网交流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修改需获得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