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会

更新时间:2022-06-30 19:27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会在名单中。

发展历史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会”,是为适应当前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形势,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行业资源共享,推进行业诚信自律,由全国致力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金融机构于2010年5月联合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的NGO组织。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会”旨在深入研究探索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并积极邀请国内外金融相关机构的各类主体参加,致力于打造成一个多元化的专业交流平台。具体业务包括组织互联网金融机构高层论坛活动、互联网金融模式专题研究、互联网金融技术服务指导、金融投资项目投资对接、会员企业诚信监督、海外金融机构商务考察等相关业务。

伴随着全球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以及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发展,以及互联网思维在金融行业的渗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会通过凝聚金融机构力量、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必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ese Internet Financi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CIFDA),是由致力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金融机构自发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章 职 责

第二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互联网金融发展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提交行业发展建议;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三) 出版协会期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四)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大会审核通过;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书(含电子版)。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书(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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