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4 06:44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成立于1988年9月1日,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金属矿产及制品、非金属矿产及制品、五金制品、建材制品、石油及制品、化工原料及制品以及上述领域上下游产业链等相关经济活动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示意图
中国五矿化工进口商会第七届常务理事
(企业排名不分先后,共48家)
1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江 辉
2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刘丹阳
3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钱景汾
4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刘中慧
5 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
6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7 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8 天津世纪五矿贸易有限公司
9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10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11 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2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 燕加隆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4 上海五金矿产发展有限公司
15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19 浙江华龙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江苏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22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 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
24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25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 广东伟祥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28 广东梦佳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29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30 广东潮流集团有限公司
31 广州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32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3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 中国机械工业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35 中信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36 天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37 天津市南风贸易有限公司
38 台州丰华铜业有限公司
39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40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41 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2 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
43 浙江九环洁具有限公司
44 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45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6 温州鸿升集团有限公司
47 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
48 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
(企业排名不分先后,共144家)
1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江 辉
2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刘丹阳
3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钱景汾
4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刘中慧
5 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
6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7 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8 天津世纪五矿贸易有限公司
9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10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11 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2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 燕加隆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4 上海五金矿产发展有限公司
15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19 浙江华龙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江苏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22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 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
24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25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 广东伟祥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28 广东梦佳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29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30 广东潮流集团有限公司
31 广州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32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3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 中国机械工业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35 中信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36 天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37 天津市南风贸易有限公司
38 台州丰华铜业有限公司
39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40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41 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2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43 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
44 浙江九环洁具有限公司
45 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46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7 温州鸿升集团有限公司
48 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
49 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0 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
51 山东菏泽福林木业有限公司
52 山西省交城红星化工有限公司
53 广东汉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54 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55 广东希恩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56 广东金恩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57 广东金意陶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58 广东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59 广西五矿桂翔矿产贸易有限公司
60 广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61 广州市品本一洁具有限公司
62 广州健之杰洁具有限公司
63 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64 开平柏斯高卫浴有限公司
65 开平诺迪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66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67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8 中山市广勤贸易有限公司
69 中山市铁神锁业有限公司
70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71 中化农化有限公司
72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73 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74 宁夏明迈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75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76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77 台州正兴阀门有限公司
78 西安大洋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79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80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81 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
82 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
8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4 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85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86 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87 连云港中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88 步阳集团有限公司
89 佛山天丽建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90 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9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92 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93 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
94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95 埃飞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96 唐山中陶实业有限公司
97 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98 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
99 益阳生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 浙江五金矿产控股有限公司
102 浙江达柏林阀门有限公司
103 浙江华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104 浙江苏尔达洁具有限公司
105 浙江菲格尔卫浴有限公司
106 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
107 浙江博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108 浙江摩玛利洁具有限公司
109 绥芬河开元经贸有限公司
110 绥芬河市龙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111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112 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113 瑞安市海霸洁具公司
114 瑞钢联集团有限公司
115 潮安县唯雅妮陶瓷有限公司
116 鹤山市瑞霖淋浴科技有限公司
117 安徽省安粮集团有限公司
118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郭洪军
119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李永强
120 佛山市纳来建材有限公司
121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122 大连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123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124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控股有限公司
125 广州立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26 宁波华成阀门有限公司
127 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128 陕西华钼实业有限公司
129 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13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31 中鑫联合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
132 佛山市新中卫经贸有限公司
133 宝天高科(广东)有限公司
134 青岛昂必立实业有限公司
135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6 天津渤化红三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37 江苏科利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138 江苏飞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139 浙江华朗洁具有限公司
140 温州市土豆卫浴有限公司
141 广东汉特科技有限公司
142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143 广州市吉鑫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144 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党(纪)委办公室
负责商会党建和纪检工作;负责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责“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党支部做好宣传、组织、党员教育管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
负责人事、劳资、文秘、档案、行政工作;负责办公设备、网络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财务部
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综合业务部
负责制定商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牵头制定商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督导执行;负责起草商会文件、组织商会工作会议;负责综合业务工作;协调两个以上部室参与的业务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统计及贸易促进工作;负责商标及品牌培育工作;负责牵头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信息服务工作及商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OA系统维护和管理;举办行业会议及培训;负责公文核稿工作。
矿产品部
负责金属和矿产类商品的进出口调研和协调工作,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行业运行情况和政策建议、反映诉求等;负责金属和矿产类商品分会工作,为分会企业提供国内外进出口统计、市场动态、供求信息、投资信息和研究报告等;负责组织商会年会、分会会议、专业会议和贸促投促活动等,加强与相关商品国际组织的联络合作。
五金和建材商品部
负责五金建材类商品的进出口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五金建材类分会工作;开展五金建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工作;开展与业务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合作,组织五金建材类商品国内外的专业会议、贸促活动;开展五金建材行业企业评价与推荐。
石油和化工商品部
负责石油、化工类商品的进出口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石油、化工类商品分会(协调小组)工作;开展与业务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合作,参与组织或参加石油、化工类商品国内外的专业会议、贸促活动;研究国外相关化学品管理法规,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工作;举办石油化工类商品有关培训。
法律部
负责组织国内企业参加外国对我五矿化工类产品提起的反倾销及其它贸易保护案件的应诉、调研、跟踪工作;收集、整理会员企业需要的法律信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商会常设机构提供所需的日常法律服务。
会展培训部
负责组织建材、五金、卫浴及化工行业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负责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五矿化工馆组织工作;参与举办行业企业专题培训。
联络部
负责研究制定商会对外联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同国内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或机构的联络工作;负责商会相关外事活动及国外机构的联络工作;负责商会年度出访计划及出国团组的护照、签证等手续的报批工作;负责商会及分支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年检、变更、核准、备案等事项;负责会员管理及会费管理工作;负责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全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发展部
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及相关国家战略资源投资合作政策研究;研究开发ESG相关标准和管理工具,为企业提供专题培训、咨询建议和评估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完备的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和体系,维护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稳定;探索建立行业社会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加速推进商会国际化进程。
中国在非企业社会责任联盟秘书处办公室
承担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发布中国在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报告;举办社会责任相关的培训、研讨、论坛等;负责在非投资企业的联系、交流、服务和业务对接工作;通过相关法律服务、申诉机制、技术咨询等方式服务在非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由从事五矿化工进出口行业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ETALS, MINERALS & CHEMICALS IMPORTERS & EXPORTERS,英文缩写为:CCCMC。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协调、咨询、服务;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反对投资与贸易保护主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研究本行业经济贸易的状况和发展,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情况、意见、诉求,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对本行业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相关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外经贸经营秩序,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四)收集、研究、交流本行业经济信息及相关经济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应对国外对本行业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垄断和知识产权等调查。应对国外对本行业商品的环境、安全、社会责任、技术标准等贸易壁垒。收集国外相关商品在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信息,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监督、检查、审核等相关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制定和修改本行业相关标准等工作。
(七)开展与国际商品组织、国际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商品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组织会员开展对外宣传、市场调研、贸易洽谈、经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九)履行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授权或根据会员共同要求赋予的其他职责。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本行业经济贸易或相关活动;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参与本会活动并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三)缴纳入会费并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12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商会各项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商会各项活动;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本行业、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十)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设监事3-5 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不超过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2022年12月,被民政部评为5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2023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书,经审查,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4月12日起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