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4-01-25 10:13

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于1994年7月6日,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直接关怀和热情支持下,在周巍峙、吴祖强、李德伦、严良堃、吕骥、李焕之等老一辈艺术家的积极努力下在北京成立。

发展历史

时任总书记江泽民同志非常关心中国交响乐事业的发展,他明确指出:“我们的时代需要高雅艺术”,并对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的审批作过亲笔批示:“对一些严肃音乐艺术(姑且这样称谓)是应该给予支持”。万里同志接受邀请担任基金会名誉会长,周巍峙任会长,吴祖强任常务副会长,李德伦任艺术顾问。

1995年9月,资助国内室内乐小组赴法国参加国际音乐交流活动。

1997年,吴祖强任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1997年5月,承办文化部教育司、艺术局主办的“97全国室内乐(木管、铜管重奏)比赛”。

2002年5月1日,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为庆祝中美建交20周年,在北京剧院主办了一场“中美友好之声音乐会”,这台音乐会由中美两国的音乐团体联合演出。

2004年

11月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郭珊当选为理事长。

2005年7月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交响乐团联盟正式成立。有全国19家交响乐团参加,全国已有40个交响乐团加盟。

2007年3月16日 基金会2007年年会在京召开。全体与会理事针对在新的一年里如何推动中国交响乐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广泛的和具有建设性的意见。联盟由原来20个增加为30个交响乐团。

2008年4月29日-5月2日 由青岛交响乐团倡议,基金会主办,奥运会倒计时100天大型交响音乐会在青岛奏响。来自30个月团的100多位乐手组成了联军,声势浩大,共同奏响奥运和谐之音。此次音乐会成为我国交响乐界为迎接奥运会倒计时一百天所举办的唯一一场大型音乐盛会。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评估等级为2A级。

降级处理

2017年3月14日民政部发布公告,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决定对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降低评估等级。

降级原因:2014、2015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民政部要求,被降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或退换的,由民政部公告作废。

建设宗旨

培育、发展、提高交响乐艺术,繁荣市场,陶冶生活。

业务范围

组织比赛;海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宣传普及、提高专业水平;培训奖励专业人才。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海内外。

· 本基金会的宗旨:培育人才、繁荣市场、提高技艺,促进国际交流。

·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应为 800万元,来源于海内外社团、企业、单位、商社及个人捐赠。

·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 1号北京音乐厅401室和402室。邮政编码是10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组织公益演出、评比;

· 培训人才,提高技艺水平;

· 组织国际文化交流及学术交流;

· 普及、发展、提高交响乐艺术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会由十六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 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理事的资格:

· 有社会影响的文化艺术界人士;

· 社会知名人士;

· 捐赠较多,信誉较好的企业代表。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 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 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 出席理事会会议;

· 审议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及年度收支预决算。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的其它收益。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重要演出、评比;

(二)资助国际交流;

(三)资助奖励优秀人才;

(四)资助出版有关学术资料、文献;

(五)资助、推动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宣传、推广和其它公益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超过壹佰万元的捐赠;

(二)超过壹佰万元的投资和合作项目;

(三)超过拾万美元的海外捐赠及海外合作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 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章程规定的范围投入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性质、宗旨相合的社会公益组织;

(三)按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处理。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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