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1 15:45
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国交通企协),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简称:CACEM),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交通行业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资格。
一、宣传并贯彻党和国家以及交通部有关交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二、围绕交通系统实行行业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交通企业管理理论、方法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和介绍国内外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推进交通企业管理现代化。
三、配合交通部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办理委托的各项工作、依法开展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活动、反映企业需求、协调同业关系。
四、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企业服务的有关活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者的素质、表彰奖励先进企业和个人。
五、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咨询和学术研究,培训各类企管人员。
六、参与制定行业性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七、收集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总结和交流交通系统企业管理的经验、编辑出版企业经营管理书刊资料。
2023年5月,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高速公路运营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
2023年12月9日,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交通工程咨询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
会长
杨咏
名誉会长
李宗琦 中交企协第四届理事会 会长
副会长
李维双 中交企协第四届理事会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常德传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胡 政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
张 良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副总裁
张国发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副总裁
陈 云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张 平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陈立友 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和仁 中交企协第四届理事会 常务副秘书长
赵宝勤 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董事长
赵忠义 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总经理
赵 振 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
陈 勇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 董事长
秘书长
张骋
监事长
李长祁
第三届理事会
王诗杨: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
杨华:常务副理事长
吴锦波、沈静、朱聃:副理事长
尤学峰:第三届理事会秘书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交通企协是由全国交通企事业单位、各地方交通社会团体、热心企协工作的人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交通行业专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交通企协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坚持面向全国交通企事业单位,做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中国交通企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交通部、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交通企协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交通企协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交通部有关交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二、围绕交通系统实行行业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交通企业管理理论、方法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和介绍国内外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推进交通企业管理现代化。
三、配合交通部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办理委托的各项工作。依法开展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活动,反映企业需求,协调同业关系。
四、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企业服务的有关活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者的素质,表彰奖励先进企业和个人。
五、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咨询和学术研究,培训各类企管人员。
六、参与制定行业性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七、收集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总结和交流交通系统企业管理的经验,编辑出版企业经营管理书刊资料。
八、加强同国内外其他社会、学习团体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全国各部门、各地方、各种所有制的(包括地区性和航区性的)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各交通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中国交通企协设名誉理事若干人,经过协商聘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业务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登记并将入会申请书加盖本会公章,一份发给入会单位,一份由秘书处留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利;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习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备案。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又未提交减免申请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交通企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扩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交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交通企协设立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中国交通企协根据交通系统行业特点设立若干委员会、分会,作为分支机构。中国交通企协是各分支机构统一的法人代表。各分支机构在中国交通企协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活动,完成中国交通企协交给的工作任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交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单位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交通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交通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