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4 22:03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前身是全国人像摄影研究会(1982年成立),1984年12月最后法定名称为:中国人像摄影学会,并于同月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沿革至今。英文译名为China Portrait Photography Society 缩写CPPS。中国人像摄影学会是以研究人像摄影理论、技艺和经营为主,以推动人像摄影行业发展为已任的全国性的专业性并兼有学术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会成立以来,为提高我国人像摄影的整体水平、推动行业发展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2021 年 7 月在上海召开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九届理事会选举闫太昌同志为学会理事会主席,王和祯同志为监事会监事长,马志霞同志为理事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梁建德同志等 18人为理事会副主席。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现有单位会员千余家,个人会员近万名,地方协会 64 家。截至 2020 年底,中国人像摄影行业有企业约41万家,从业人员约 565万人,全年实现总产值约3037亿元。
前身是全国人像摄影研究会(1982年成立),1984年12月最后法定名称为:中国人像摄影学会,并于同月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沿革至今。
首任会长:孙正(原商业部副部长);
第二任会长:林则普(原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办公厅副主任)
第三任会长:黄凉尘(原商业部副部长);
第四任会长:王明弘(原商业部国际合作司司长);
现任会长:闫太昌(哈尔滨维纳斯婚纱摄影董事长)。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的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2、研究制定学会的发展规划,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人像摄影技艺、理论研究和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交流、考察活动。3、定期组织全国人像摄影艺术展览。4、开展和组织多种形式的人像摄影技术培训,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资料,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的技艺和管理水平。5、指导办好会刊《人像摄影》杂志和中国专业人像摄影函授学校,加强函授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理论教育,举办理论年会,不定期组织出版有关人像摄影方面的书刊、图像、光盘等,定期编发内部工作刊物《中国人像摄影学会通讯》。6、组织会员开展有关人像摄影业的调研工作,交流管理经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现状和问题及会员的愿望并提出建议,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7、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活动;举办国内外优秀人像摄影作品联展、互展;推荐派遣国家级评委赴国外参加有关影展评比活动;推荐派遣会员参加国际性行业活动和培训;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业性、学术性讲座等活动。8、积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和跨行业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促进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同步发展。9、定期开展评比奖励活动,表彰在人像摄影理论、技艺和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10、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经营实体。11、开展有益于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自学会成立以来,本着团结会员,为会员多干事,干实事,为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做贡献的原则,在引导、规范开发市场、普及提高技艺水平,提高人像摄影的社会地位,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面塑造行业、学会良好的社会形像。学会积极引导会员企业以各种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积极为国内灾区和行业内发生意外的企业捐款,有效的塑造了人像摄影行业、学会和会员企业的良好社会形像。
每年主办两次上海摄影器材展,展会面积达 15 万平米,有来自40 多个国家的 650 多家参展商,参观人次达 28 万人次,目前该展览规模在同行业居于世界第一,专项展览位列世界第二,在全球享有较高声誉。已有十余年历史的品牌活动“成功之道中国之行”,在婚纱摄影行业创造了全新的同行之间教学相长、相互带动、学习交流的模式和平台。按年度举办全国儿童摄影行业峰会,为全国儿童摄影行业新技术推广、管理能力、服务水平、产品质量提升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定期组织艺术展览和培训工作。始于1961 年的全国人像摄影艺术展一直传承至今,目前已经成为全国摄影行业的标志性展览。该展览每三年举办一届,学会成立前,由政府主办,成立后,由学会主办。同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婚纱摄影展、儿童摄影展、老照片展等专题性艺术展览。开展和组织多种形式的人像摄影技能培训、理论教育和技能交流活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定期举办人像摄影理论峰会和肖像摄影艺术交流展,以及“人像摄影公益大讲堂”等活动,为推动行业发展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现有团体会员千余个,个人会员近万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是本会的法定名称。英文译名为China
Portrait
Photography
Society缩写CPPS。
第二条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研究人像摄影理论、技艺和经营为主,以推动人像摄影行业发展为己任的全国性专业型并兼有学术性、行业性的组织。本会由从事人像摄影的企业和个人及与行业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本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2)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热心为全体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为提高我国人像摄影的整体水平,推动行业发展水平,推动行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其指导下,本着自律、自治、自养的原则,独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邮编1008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的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二)研究定制学会的发展规划,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人像摄影技艺、理论研究和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交流、考察活动。
(三)定期组织全国人像摄影艺术展览。不定期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题性艺术展览。
(四)开展和组织多种形式的人像摄影技能培训,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资料,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的技艺和管理水平。
(五)指导中过人像学会各培训和教学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教育。
(六)加强人像摄影理论建设,举办理论年会。不定期组织出版有关人像摄影方面的书刊、图录、软件等。定期编发内部工作刊物《中国人像摄影学会通讯》
(七)组织会员开展有关人像摄影行业的调研和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现状和问题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并提出建议。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八)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活动;举办国内外优秀人像摄影作品联展、互展;推荐、派遣国家级评委赴国外参加有关影展评比活动;推荐、派遣会员参加国际性行业活动和培训;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业性、学术性讲座活动。
(九)积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和跨行业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促进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定期开展评比奖励活动,表彰在个人摄影理论、技艺、经营管理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在行业内不定期开展各工种的技能交流活动和相关赛事,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十二)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经营实体。
(十三)开展有益于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的各级地方人像摄影学会、协会、研究会、照相企业、专业学校和有关研究机构,生产经营照相器材、设备、材料的厂商,以及同人像摄影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高级工(相当于原一级)的摄影、暗室、扩印、整修、着色、营业、化妆、数码影像制作、彩扩等从事技术业务和经营管理的人士。
(二)具有一定人像摄影专业水平,需要人像摄影作品8幅,其中需要有2幅入选过省级以上影展,或发表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
(三)从事人像摄影理论研究、翻译、编辑工作,有一定成绩者,以及担当过人像摄影企事业领导工作五年以上有显著成绩者。
(四)院校中从事专业摄影教学的教师。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需有两名本会会员做介绍人;团体会员应指定1至2人作为该团体的代表,经本会会员资格评审小组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要求本会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人像摄影作品论文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时间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向行业公布。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一)热心为本会工作,在推动本会工作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二)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对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学会章程,影响本会工作和信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人物;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体制制度;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
(二)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由会长提名,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五)分工负责本会设立的各机构和专项任务;
(六)对于热心人像摄影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由常务理事会发展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拖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组织和领导才能;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本会长可以不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或委派其他领导参加国内外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接受本会领导或常务理事会委派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本会的业务活动及事业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规定严格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当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1/3常务理事提出修改意见,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15天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2004年8月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有会刊《人像摄影》杂志,每月发行。有《中国人像摄影学会通讯》每月发行。
主席:闫太昌
名誉主席:温思源,周生俊
监事会主席:冀运表
常务副主席:王和祯,周圳,梁建德,黄信乐,夏仲阳,周强,王述科,栾建民,祝乾松
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马志霞
副主席:李程明,付中南,韩悦志,王蕾,任高,黄虹,房翔,沈招云,任洪良,刘力克,侯文刚,徐忠,黄昌喜,吴维坚,丰硕
常务理事:马志霞,马国武,马树立,孔达钢,丰硕,王军,王彬,王璞,王勇,王蕾,王位都,王和祯,王述科,王海涛,王培华,邓松,付中南,冯月明,冯琇笙,龙云,成建峰,任高,任洪良,关宁,刘晋,刘力克,刘春强,刘绚强,刘惠昌,向诚,孙伟明,朱秀英,闫太昌,闫贵鹏,严江涛,何武全,吴伟,吴国刚,吴维坚,宋厚芳,张涛,张华斌,张琳娴,李忠,李鹏,李建成,李程明,汪东儒,沈宏伟,沈招云,辛丹华,陈培中,周云,周圳,周强,周云英,岳晓琳,房翔,林用牧,郑吉崴,郑明烈,金丽勇,侯文刚,段满良,祝乾松,胡顺兴,贺军,贺旭明,赵良,赵伏清,夏仲阳,徐燕,徐忠,徐军,栾建民,涂庭稳,耿东义,贾英英,顾伟春,常明旺,曹旭,曹春慧,梁达明,梁建德,谌桃园,黄虹,黄飞鸿,黄伯龙,黄利明,黄昌喜,黄信乐,喻承继,温思源,董宏,韩悦志,简国柱,褚丽娜,路建波,谭红,樊永春,潘宝福,穆昕
直属理事:马志霞,孔达钢,丰硕,王瑛,冯辉,刘磊,闫太昌,李鹏,姜锡娟,徐军,顾伟春,黄利明,路建波
婚纱摄影专业委员会理事:
儿童摄影专业委员会理事:王卫华,王彦龙,石峰,叶祥东,田雪梅,吕继林,吕继明,朱林燕,朱绍全,任鹏飞,华越,刘伟,闫红雨,孙大博,杜剑锋,吴雪绮,张宇,张毅,张俊峰,张蓉晖,陈建军,林静,周立旭,郑俊华,姜艳,秦柳生,党泽民,殷俊,郭世冬,郭聪灵,董芳,谢惊雷,薛广来,黄华,于占国,李俊英,周志勇,谢湘军,濮建军
专家委员会理事:林杰,王福成,叶祥鼎,白辰,包建民,吕维峰,朱洪儒,李冰君,李彦丽,桂生,罗建平,单纪伟,贾海龙,徐晓栋,高西林,霍志敏,刘慧如,王正,吴平,孙丽萍
地方联合会理事:丁流,于光勇,付伟利,王冉,王永良,王成,王运峰,王怀民,王杰,王春寿,王显峰,王晓,王继权,牛术军,尹君,田光辉,史宏伟,付京,冯毅,曲玉柱,曲京华,乔磊,刘正雄,刘红权,刘春旺,刘星,刘福寿,闫跃华,李骏,李鑫,李世雄,杨双河,杨玉辉,吴刚,吴拥军,吴俊声,何勇,冷一文,汪义明,张玉山,张远应,张运计,张鼎映,张毅民,陈文军,陈军,陈诗,陈莹,陈培杰,陈敏,陈筱玉,陈鑫鑫,武海玮,武家增,易林海,罗佳丽,金静华,金卫东,周英俊,周州,周晓东,周丽艳,郑石,郑晓华,郑皓,郑赛秋,畅忠,赵玉海,郝研如,姜华,姜春萍,徐刚,徐胜海,徐震山,殷建华,黄光疆,黄灯峰,梅全喜,龚德明,崔青,梁锐棋,寇凡,彭海波,蒋荣业,韩丽,程慧娟,解有强,蔡成南,廖新,魏冰,王玉保,王世年,朱汉举,叶君奋,任翔,刘君,杨宏胜
影像后期制作专业委员会理事:王光,王锡军,白栎,李上坛,李军,杨维,何志高郎,张淑美,张耀宗,陈晓铮,陈勇强,林美宏,赵丽娟,郭向猛,黄成义,梁丽华,梁山啸,汪凌鹏,钟北清,杜钢锋,李日权,宋鸿彬,卜晨光
化妆专业委员会理事:宋厚芳,穆昕,谭红,岳晓琳,贾英英,辛丹华,李要朋,任丽,秦怡,晴晴,张莉娜
互联网+专业委员会理事:杨福珠,马亮,王冲,叶俊,刘邦,周鑫,汪洋,万松,周祥,唐轶,郑毅
志愿者大队理事:万松,王田宾,吴俊翊,周弘,周弘,凌振,游正山,马宗明,罗宾,贺燕
秘书处:马志霞,张瑞群,张云卉,王野,王柯,李雪洁,周晓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