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学学会

更新时间:2023-04-10 11:43

中国人学学会(China Society of Hominology)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民间学术团体,是国际上第一个以人学命名的全国性学会。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中国人学专家学者,积极开展有关人的基本理论的研讨活动,推进人学作为21世纪的一门新兴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现有会员260多人。会址设在北京大学。现任会长和法人代表是北京大学哲学系丰子义教授。

发展历史

1996年初,由北京大学人学研究中心及一批我国著名的研究人学的学者、专家发起,筹备成立中国人学学会。

1996年5月,原国家教委(教办[1996]109号文)同意成立中国人学学会,由国家教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北京大学。

1996年6月,我们即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不久,因国务院决定全国社团整顿,新社团暂停登记,所以学会也没有完成登记。

1998年10月,国务院公布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我们就按《条例》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重新申请登记。

2000年8月,学会挂靠单位北京大学向教育部报告,再次确认“赞成成立中国人学学会,同意挂靠在北大。”2000年11月,教育部致函民政部(教办函[2000]17号文),确认1996年教委的文继续有效,“同意成立中国人学学会,请予办理登记手续。”

2001年9月民政部(民发[2001]275号文)正式批复中国人学学会,指出:“经审核,你会(筹)申请筹备成立的材料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会筹备成立。”同时要求学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有关规定,完成筹备工作,并到民政部办理申请成立登记。”为此,我会于2002年1月4-5日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做好了有关学会申请登记必须完成的工作。

建设宗旨

该会的宗旨为:团结和组织中国的人学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有关人学理论的研讨活动,推进人学作为21世纪的一门新兴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为此,学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学术领域百家争鸣的方针。本会及其会员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为人民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历任会长

第一届(2002-2007)

名誉会长:

彭佩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黄枬森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会长:

陈志尚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副会长:

丰子义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景天魁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韩庆样 中央党校副教育长兼哲学部主任

靳辉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委员

夏甄陶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第二届(2007-2011)

名誉会长:

彭佩云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黄枬森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会长:

陈志尚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副会长:

丰子义(常务)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景天魁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韩庆样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

靳辉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委员

夏甄陶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第三届(2011-今)

名誉会长:

彭佩云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陈志尚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黄枬森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会长:

丰子义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副会长:

景天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韩庆祥 中央党校副教育长兼哲学部主任

陈学明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姜兴宏哲学博士、首钢集团党委副书记

范 文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主任、教授

崔新建 《大学生》杂志社社长、教授

罗文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研究生院教授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

彭佩云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

黄枬森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顾 问

王锐生 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崔自铎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邢贲思 原《求是》杂志总编辑

陈先达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

陶德鳞 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

陈晏清 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

张维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袁贵仁 国家教育部副部长

赵存生 北京大学邓小平中心主任

王伟光 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冷 溶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朱善璐 北京市委常委、教工委书记

会 长

陈志尚

副 会 长

夏甄陶、靳辉明、景天魁、丰子义(常务)、韩庆祥、陈学明

秘 书 长

张维祥

副秘书长

徐春、崔新建、范文

常务理事 (排序不分先后)

1夏甄陶 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2靳辉明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

3陈志尚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4景天魁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

5丰子义 北京大学哲学系党委书记、教授

6韩庆祥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副主任、教授

7陈学明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副院长、教授

8张维祥 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副教授

9徐 春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10崔新建 北京市委宣传部理论处长,教授

11范 文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12杨瑞森 教育部社科司视察员

13王 彦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14李文成 原河南省教育厅副厅长、教授

15赵敦华 北京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

16万俊人 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

17韩 震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

18陈新夏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19汪信砚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副院长、教授

20姜兴宏 首钢党委副书记、博士

21詹万生 中央教科所德育中心主任、教授

22董学文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23李中华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24王南湜 南开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

25欧阳康 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26夏伟东 《求是》杂志副总编、博士

27侯惠勤 中国社科院马研院副院长、教授

28吴 倬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29徐俊忠 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

30郝立新 云南省教育厅副厅长、博士

31童世骏 上海社科院党委副书记、华东师大教授

32杨金海 中央编译局研究员、博士

33李 燕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34罗文东 中国社科院马研院三部主任、研究员

35文 兵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36田心铭 教育部社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37李士坤 北京大学马列学院教授

38王寿林 空军指挥学院研究室主任、教授

39韩璞庚 《江海学刊》主编

40颜吾佴 北方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42韩民青 原山东社科院哲学所所长、教授

43王善超 《新华文摘》副总编辑

44张一兵 南京大学副校长

45张曙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46黄书进 国防大学教授

47舒远招 湖南师范大学教授

48张友谊 山东省委党校教授

49赵剑英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总编辑

50方世南 苏州大学教授

51高 梅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教授

52李淑梅 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

53衡彩霞 信阳师范学院教授

54涂可国 山东社科院教授

55于咏华 河南省委党校教授

56谭培文 广西师范大学教授

57胡延风 辽宁省委党校哲学部主任、教授

58陶笑眉 湖北省委党校教授

59杨俊一 上海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60丁冬红 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

(共60人)

理事名单

1宫玉宽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系教授

2丁 素 河南省委党校哲学部教授

3孙鼎国 中央党校教授

4张步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5李 超 绵阳师范学院教授

6亢安毅 浙江省委党校哲学部副教授

7鉴传今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编辑

8林 剑 华中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9许晓明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副校长

10郜 良 内蒙古党校副校长

11郭晓君 河北经贸大学教授

12辛世俊 郑州大学学报主编、教授

13舒 刚 信阳师范学院教授

14王雨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15范燕宁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16樊志辉 黑龙江大学哲学系教授

17杨 楹 华侨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18朱冬英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主任、教授

19王勤民 西安二炮学院教授

20夏文斌 北京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21秦维红 北京大学马列学院副教授

22胡敏中 北师大文科学报主编、教授

23杨 谦 南开大学马列学院副教授

24陈哓龙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25陈立新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26万光侠 山东师大政法学院

27张阳升 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副所长、博士

28陈金芳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29温六零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人民出版社副社长

30杨仁忠 天津师范大学马列学院教授

31李星良 海南省委宣传部理论处长、博士

32赵宇霞 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33高湘泽 浙江财经学院马列所教授

34李凯林 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35李瑞英 《光明日报》理论部副主任

36吴 珺 《人民日报》理论部

37孙晓毛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经济系教授

38李 烨 西北工业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副教授

39庞井君 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40孟东方 重庆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41沈亚生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42杨学功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43刘曙光 北京大学学报副主编

44路日亮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45沈湘平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46张 永 当代中国出版社副总编

47郁建兴 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

48田启波 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49张西立 《求是》杂志社编辑

50李少军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51常 樵 吉林省社科院副院长

52陈一红 吉林省社科院哲学研究室研究员

53鲁献慧 洛阳师院政法系教授

54何怀远 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训练部副主任、教授

55唐正东 江苏省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56姜迎春 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57高惠珠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58陈永森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59龙 杰 高等教育出版社副总编

60吕世荣 河南大学哲学系教授

61韩 斌 河南省委党校校办

62寇东亮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63时永松 海军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教授

64曾凡跃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65刘 芳 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教授

66张桂芳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人文社科部副教授

67唐月娥 湖南省委党校哲学教研室副教授

68王爱冬 燕山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69王贵明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70张 健 天津市委党校哲学所副教授

71杜吉泽 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72夏树耘 三峡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副教授

73宫敬才 河北大学哲学系教授

74陆剑杰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教授

75袁吉富 北京市委党校科研处、教授

76任 平 苏州大学教授

77余 静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78李尚德 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

79宛金泉 北京红旗大学副教授

80杨 蔚 北方交通大学副教授

81潘 宁 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

82杨淑琴 北京农学院讲师

83宋一夫 现代教育出版社总编、博士

84李海青 中央党校 讲师

85范志毅 山东财政学院教授

86任 菁 教育部社科中心研究员

87李楠明 黑龙江大学 哲学系 副教授

88康渝生 黑龙江大学 哲学系书记、教授

89张艳涛 厦门大学哲学系博士

90程广云 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主任

91王新生 南开大学哲学系书记、教授

92于炳贵 山东省委党校哲学部主任、教授

93张义生 南京市委党校副校长 、教授

94吴向东 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

95王成兵 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

96刘卫平 上海市委党校教授

97陶富源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98王 豹 山东烟台鲁东大学马列部主任、教授

99范秀英 山东烟台鲁东大学马列部教授

100武锡申 中央编译局博士

101胡 刘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102邢 荣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103陈志刚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研院

104于小凤 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

105张治库 海南大学政治学院院长、教授

106全颖华 北京电影学院社科部主任

107项武生 黑龙江省委党校哲学部教授

108孙燕青 广东省委党校哲学部 副教授

109傅治平 海南行政学院教授

110何建津 福建省委党校 副教授

111阮 青 中央党校哲学部教研室主任、教授

112李 杰 浙江金融职业师范学院人文社科部副教授

113秦红岭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授

114何中华 山东大学哲学系教授

115姜 风 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116杨家卿 焦作市委党校副校长

117赵虹君 北京行政学院工商部副教授

118张洪春 陕西省委党校哲学部副教授

119李宏伟 中共中央党校副教授

120王德军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学院院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人学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a Hominology Society.缩写C.H.S.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人学的专家、学者们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团结和组织中国的人学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有关人学理论的研讨活动,推进人学作为21世纪的一门新兴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为此,学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学术领域百家争鸣的方针。本会及其会员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为人民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们开展人学基本理论和中、外人学思想史的研究, 探索建设人学的科学体系;

二、关注当代人类实践,特别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有关人的 生存、发展和幸福的重大问题,引导会员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开展针对性的研究,以求正确说明现实,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益的对策建议;

三、收集和交流学术信息,使学者们及时了解国内外人学研究的动态;

四、开展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学者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出版人学科研的刊物和著作,宣传普及人学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人学的科研和教学方面作出一定的成绩;

四、具有讲师(含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通过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享受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各种优待;

三、优先订阅或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向本会提供人学的科研成果、资料、信息和工作情况;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要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学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办公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确定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三、对外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实施学会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活动需要可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性机构。 由会长办公会提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任务完成或不再需要时可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和帮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讨论通过。根据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需要,学会可聘请特约研究员,特约研究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讨论通过。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学术活动的开展,鼓励和帮助会员们从事人学科学研究,促进人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本会设立人学科研基金,接受国内外友好人士和团体的热心赞助。为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由理事会制定基金管理条例,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并对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和其他财产,在业务主管单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02 年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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