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更新时间:2023-01-05 12:28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1988年4月27日由中央军委颁布并施行。共8章27条。

条例规定:文职干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承担与现役军官基本相同的义务,享受同等的权利,并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职务,与现役军官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工作需要时也可以改任现役军官。条例还规定,文职干部分两类:一类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另一类是为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并规定了各级文职人员在军队服务的最低年限。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对加强军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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