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9 17:14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英文名:CHINA INSTRUMENTS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是以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为主体,包括与仪器仪表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社团和主管部门,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组织,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1988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
协会成立三十多年来,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促进仪器仪表行业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政府机构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在改革中要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为适应发展需要,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将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工作,扩大会员队伍,吸收更多的行业企业(包括各种不同所有制的厂家)成为协会的成员,使协会具有更加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更好地完成协会的服务工作。为此,竭诚欢迎并邀请国内从事仪器仪表科研、设计、教学、应用及技术服务、经营的有关单位加强与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联系,并加入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二)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整理、分析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加强行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展览、技术交流、信息发布等行业会议,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咨询、培训、信息化等服务,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团体标准。
(五)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及行业网站;
(六)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协助政府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企业协调、解决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支持企业更好开展国际化经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七)组织人才、技术、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八)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九)积极推进执行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贯彻发展低碳经济方针政策。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核心,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相关组织之间以及会员单位内部之间的信息、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和全行业的发展。
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正副秘书长3人,下设:综合办公室、会员与信息部、行业分析与咨询部、科技与规划部、展览与交流部;协会下设13个分支机构:即工业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仪表、光学仪器、分析仪器、实验室仪器、试验仪器、传感器、仪表材料、测绘仪器、代理商分会等10个专业分会和现场总线专业委员会、经营工作委员会、食品安全快检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
自动化仪表分会
会员单位包括:对制造或工艺流程中的各工艺参数进行自动检测、运算处理并进行调节控制的现场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生产制造、科研教学、经营销售、技术服务等各界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理事长单位: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工仪器仪表分会
会员单位包括:测量或检验电压、电流、功率、电阻、电感、电容及磁性参数等电磁参数的通用仪器和用电管理、电力自动化、自动测试系统装置的生产制造、科研教学、经营销售、技术服务等各界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理事长单位: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
分析仪器分会
会员单位包括:检验、分析、测量液体、气体、固体成份及含量的仪器制造的生产制造、科研教学、经营销售、技术服务等各界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理事长单位: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试验仪器分会
会员单位包括:材料机械性能及试验机器和器械的生产制造、科研教学、经营销售、技术服务等各界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理事长单位: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光学仪器分会
会员单位包括:光学配件、光学元件、光学显微镜、电子光学及其他新技术原理的显微镜,军民用望远镜等光学仪器的生产制造、科研教学、经营销售、技术服务等各界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理事长单位:上海光学仪器研究所
实验室仪器分会
会员单位包括:用于测量、动力参数测试、人工气候及环境试验、声学和振动测试、真空检测的仪器及装置的生产制造、科研教学、经营销售、技术服务等各界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理事长单位:重庆银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测绘仪器分会
会员单位包括:天文及大地测量、地形测量、航天航空遥感、遥测;地质勘探、地震观测、农林牧渔等活动中的测绘仪器的生产制造、科研教学、经营销售、技术服务等各界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理事长单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光电测距仪检测中心)
传感器分会
会员单位包括:用于仪器仪表发挥信息获得、转换、机械传动、连接等作用的元器件的生产制造、科研教学、经营销售、技术服务等各界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理事长单位: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仪表功能材料分会
会员单位包括:用于仪器仪表发挥信息获得、转换、机械传动、连接等作用的仪器仪表专用特种原材料的生产制造、科研教学、经营销售、技术服务等各界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理事长单位: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代理商分会
会员单位包括:工控、仪器、仪表行业的代理商、经销商等企业以及从事与行业经营性企业、服务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团体等单位。
理事长单位:北京清木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现场总线(FF)专业委员会
是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专委会组织成员由肩负生产、研究、设计、教学、行业管理和推广的单位以及使用现场总线控制系统的重点用户组成。
理事长单位: 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经济技术研究所
食品安全快检专业委员会
会员单位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试剂及软件的制造企业、经销商、代理商,与快检技术有关的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社团等。
主任委员单位:北京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设备集成技术专业委员会
会员单位包括:由从事控制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现场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的制造商、集成商、销售商、科研院所、教学单位、技术推广服务及用户单位和专家自愿组成。
主任委员单位:西南大学自动化研究所
(一) 受政府委托,就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 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汇总、统计、交流会员单位生产、销售、出口等基本情况;
(三)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 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交流、展览;组织编制会刊和产品综合样本;增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用户和企业之间的了解;
(五) 为会员单位在结构调整、联合重组、技术合作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六) 通过组织出国培训和考察、人才引进、人才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会员单位人力资源;
(七)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八) 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简称中仪协,英文名称是:CHINA INSTRUMENT MANUFACTUR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MA)是由国内从事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和与仪器仪表制造及应用有关的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社会组织、代理商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委托职能,以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用户服务、为政府服务为核心,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以及会员单位内部之间的信息、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和全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协会的网址:http://www.cima.org.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二)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整理、分析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加强行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展览、技术交流、信息发布等行业会议,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咨询、培训、信息化等服务,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团体标准;
(五)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及行业网站;
(六)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协助政府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企业协调、解决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支持企业更好开展国际化经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七)组织人才、技术、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八)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九)积极推进执行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贯彻发展低碳经济方针政策。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基本信息 ;
2、企业执照复印件 。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协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指派一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协会活动,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每 4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二)企业在仪器仪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理事本人在行业中有良好的信誉;
(三)支持和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
(四)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11-51人。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23名,秘书长1名。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热心行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办事公正;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会授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年10月26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