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31 05:56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是1992年6月由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是由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组成的开放性、公益性、综合性、自主性的社会团体。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成立20多年来,利用自身优势资源,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企业考察、资金筹措、人才培训交流、举办座谈会和投资论坛等活动,为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做了很多工作,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其中2006年至2012年间,协会十多次组织有关行业人士赴美国、加拿大、欧洲、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及香港、台湾地区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多次接待外国企业、团体来华考察,进行中外交流,让国内更多的地方企业和机构得到拓展市场、贸易往来的机会。
当前,中国企业投资协会面临着新的历史环境,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协会将继续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充分运用自身及会员资源,全心全意为会员及民间企业服务,并努力成为民间企业建言献策的渠道,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参考;协会也将继续秉承开放办会的方针,不断吸收有生力量,壮大协会实力;协会将以党的十八大为契机,紧紧把握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协会旨在联合国内企业和相关的经济组织,通过投资咨询、经验交流、信息服务等活动,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利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协助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为企业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和途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向国际化企业迈进,为振兴民族经济贡献力量。
投资咨询
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投资项目论证和评估,为国内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和股票上市提供咨询;为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形象包装,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引进外来资金和技术,为企业筹集资金,为产品开发市场。
企业交流
举办国际经济研讨会、投资项目管理讲习班、企业界交流座谈、企业家联谊会;组织业务洽谈,举办大型展览;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出国考察、参加各种培训。
信息服务
采用计算机INTERNET国际互联网络进行投资信息服务,收集整理分析数据,支持企业决策,提供经贸技术发展动态和市场供求信息,发行专业性刊物及声像、电子出版物。
(一)受国内外企业的委托,物色合资、代理等方式的合作伙伴,促成资金、技术引进,以及把我国企业和新产品引向国际市场等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辆国际经济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业务洽谈会和展览会,以强化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市场观念,拓展战略眼光;
(三)开展国内外企业的咨询服务,向国内外企业提供经贸、投资咨询,代做项目预测和可行性论证;
(四)开设各种类型的讲习班,培训企业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经济管理素质;
(五)组织企业家赴国(境)外参观考察,并邀请国(境)外企业、社团来华访问和考察,进行广泛的业务交流和学习;
(六)举办国内企业联谊和交流活动,以加强企业、行业、地区间的沟通与合作;
(七)承办国内外企业委托的各项经贸业务服务及其他服务;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企业的发展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服务;
(九)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编辑出版中国企业投资有关刊物、书籍及其他声像、电子出版物;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协会机构设置调整为3个综合部门,6个业务部,4个专业委员会。
一、3个综合部门
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财务部:主要负责理事会秘书处内部的业务管理和运作。
二、6个业务部
三、4个专业委员会
附: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名单
一、金融专业投资委员会
二、海外投资咨询委员会
三、教育卫生投资委员会
四、科学文化投资委员会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名单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名单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名单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名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企业投资协会。
英文为:China Enterprises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EIA
第二条 本协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国内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自愿联合,共同组成的民间性、开放性、公益性、综合性、自主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一切社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旨在联合全国各地区的企业和相关的经济组织,通过投资咨询、企业交流、信息服务等活动,为国内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招商引资和中外技术交流合作,使中国的企业及其产品走向世界,为振兴民族经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受国内外企业的委托,物色合资、代理等方式的合作伙伴,促成资金、技术引进,以及把我国企业和新产品引向国际市场等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辆国际经济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业务洽谈会和展览会,以强化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市场观念,拓展战略眼光;
(三)开展国内外企业的咨询服务,向国内外企业提供经贸、投资咨询,代做项目预测和可行性论证;
(四)开设各种类型的讲习班,培训企业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经济管理素质;
(五)组织企业家赴国(境)外参观考察,并邀请国(境)外企业、社团来华访问和考察,进行广泛的业务交流和学习;
(六)举办国内企业联谊和交流活动,以加强企业、行业、地区间的沟通与合作;
(七)承办国内外企业委托的各项经贸业务服务及其他服务;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企业的发展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服务;
(九)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编辑出版中国企业投资有关刊物、书籍及其他声像、电子出版物;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团体(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逾期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本协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制订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九)处理业务主管单位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忠实地履行纳税人的义务,按期缴纳税金。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2006年1月21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2006年3月21日批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2006年3月21日核准,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