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经济发展促进会

更新时间:2024-10-30 18:01

中国企业经济发展促进会,非法社会组织。

主要职能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企业经济发展为宗旨,维护协调会员的利益与关系,沟通并保持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开展促进企业与政府、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使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健康良好的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企业经济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Enterprise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CEE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非营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企业经济发展为宗旨,维护协调会员的利益与关系,沟通并保持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开展促进企业与政府、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使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健康良好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相关的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立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促进会开展协调企业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合作的关系,组织各类企业文化交流活动,高端出国考察、国际大型会议组织、企业融资、政企对话;

(二)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三)表彰与奖励优秀企业家以及企业管理经营业绩与成果突出者,推广和宣传他们的经验;

(四)组织和举办各类论坛和专题研讨活动推动中外企业家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五)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经贸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六)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加强同内地人士和港澳台侨有关人士的联络,通过组织各种会议、培训、考察、积极为港澳台侨各界人士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负责我会会员参加国际经贸投资洽谈活动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

(八)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

(九)为中国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十)协助会员单位办理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用诉讼和调解的方式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十一)综合协调我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跟踪观察国际相关组织的发展趋势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深入研究跨国公司及其全球经营动态,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为跨国公司的在华经营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供相关政策信息、路径设计、战略选择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掌握招商引资的新动态,收集国内外招商引资的相关信息;协助促进会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策划、组织促进会综合性、专项性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活动;负责与国内外投资者及工商组织、中介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和合作;开展以商引商、中介招商。

(十三)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

(十四)其他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类别: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团体;

3、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十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与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经费使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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