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26 22:42
中国传播学会是经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传播学学术团体。本学会全称是“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传播学分会”,简称“中国传播学会”。
本学会是本着自愿原则,由全国高等院校新闻传播院、系,新闻、传播研究机构和新闻传媒等作为单位成员,以高校新闻传播院、系教师,新闻记者等作为个人会员的学术性团体。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现任会长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范敬宜教授任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尹韵公研究员任名誉会长,首任会长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明安香研究员。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业务范围包括:
(一)探索全球范围的传播学研究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文化传统以及文化政策的关系;
(二)跟踪研究全球传播学发展,特别是主要发达、发展中国家传播学的发展动向;
(三)配合国家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开展传播学理论研究,制定和引导传播学教学、科研发展方向;
(四)联合全国新闻传播学机构以及学者,定期召开全国性传播学研讨会,开展同港、澳、台学者的交流,开办学会网站,创办学会会刊,组织有关世界传播学研究动向主题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
(五)鼓励和支持(包括从资金上支持)优秀的传播学著作的出版;
(六)开展同世界各国的传播学学术团体以及学者交流、培训及合作项目,促进中国和国际传播学的发展;
(七)为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新闻机构等提供新闻、传播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咨询。
章程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
二、此章程,旨在为“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传播学分会”(简称“中国传播学会”)进行学术和社会活动时提供依据,规范本学会团体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传播学分会”(简称“中国传播学会”)(CAC.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全国高等院校新闻传播院、系,新闻、传播研究机构和新闻传媒等作为单位成员,以高校新闻传播院、系教师,新闻、传播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新闻记者等作为个人会员的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国传播学学者,以及一切对传播学研究有兴趣的团体和个人,以推进中国传播学解决社会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世界传播交流的健康发展为己任。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将在合适的地区和合适时间设立三级分支机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
1. 跟踪研究全球传播学,特别是主要发达、发展中国家传播学的发展动向;
2. 联合全国新闻传播学机构以及学者,定期召开全国性传播学研讨会,开展同港、澳、台学者的交流,开办学会网站,创办学会会刊,组织有关世界传播学研究动向主题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
3. 鼓励和支持优秀的传播学著作、期刊的出版。
(二)新闻传播教育
1. 配合国家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开展传播学理论研究,制定和引导传
播学教学、科研发展方向;
2. 探索全球范围的传播学研究与其所最密切关联的文化传统以及文化
政策的关系;
(三)新闻传播实践
1. 开展同世界各国的传播学学术团体以及学者交流、培训及合作项目,促进中国和国际传播学的发展;
2. 为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新闻机构等提供新闻、传播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传播学会”实行入会自愿的原则。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全国高等学校新闻传播院、系,新闻研究机构和新闻机构;个人会员为高校新闻传播院、系教师,新闻研究机构学者、新闻传媒专业人士以及一切对传播学研究有兴趣并具备必要条件的个人。
申请在本学会下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首先必须符合本团体的会员条件,并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请理事会讨论通过,接受学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长期从事传播学的研究,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填具表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如网页、期刊、会议)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另定);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人选由主管单位推荐。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协调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会长请示报告涉及学术活动、人事、经费等主要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视需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