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4-05-17 16:31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China Sporting Goods Federation,CSGF)成立于1993年,在民政部登记注册。2001年以唯一代表中国的国家会员加入世界体育用品联合会(简称WFSGI),并成为亚洲区理事,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体育用品行业组织进行沟通交流。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倡导体育用品行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中国体育用品行业健康发展;

以体育用品标准化工作为抓手,推动行业技术发展、品质提升及融合创新;

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及相关企业合法权益;

以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企业为宗旨,搭建政府、行业和企业间的沟通桥梁和合作纽带,促进行业交流;

发动行业和社会力量,积极推动全民体育参与及国民身体素质的提升;

开展体育用品行业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协会工作

1、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向政府部门反应行业现状和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指导;

2、开展体育用品标准化工作,推动中国体育用品标准化建设,促进体育用品产品质量的提升及技术创新;

3、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发布产业调研报告;

4、组织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等贸易展会,搭建商贸平台;

5、举办行业峰会和论坛,推动行业交流;

6、参与国际组织,开展国际行业间交流;

7、倡导社会责任,开展培训、咨询、捐赠等公益类活动;

8、提供产品及服务认证;

组织架构

机构设置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每年一次。

协会日常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展览部、媒体与市场推广部、科技标准部、品牌与理论研究部。

协会下设人造草专业委员会、全民健身器材专业委员会、武术装备专业委员会、轮滑、滑板装备专业委员会、运动地材专业委员会、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场馆事业工作委员会、场馆事业专家工作委员会、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户外专业委员会、质检工作委员会11个委员会,并设有中体联(北京)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也设在协会。

获得荣誉

2021年9月2日,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现任领导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罗杰。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境内以从事体育用品行业生产、流通、服务以及科研文教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用户代表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Sporting Goods Federation”,缩写“CSGF”。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推动中国体育用品行业健康发展,为行业企业和政府搭建沟通桥梁,提供双向的服务。倡导体育用品行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广泛联系国内外体育用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扩大体育用品行业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体育用品行业健康发展,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会的宗旨,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行业中发挥沟通、组织、协调、自律和服务的作用。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并推动本行业正确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照章纳税,严守财经纪律;

(三)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参与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应的培训、贯标、宣传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监督、认证及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开展品牌培育和推进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在行业内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与实施,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五)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推进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开展信息交流活动;依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体育用品专业杂志和体育用品信息资料;

(六)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拟定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七)推动行业的科技创新。开展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八)推动和培育中国品牌,促进行业企业发展,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协作和经验交流,创新评优活动;

(九)代表中国参加世界体育用品组织,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及行业组织的交往,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上的同行业组织及相关活动,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出国(境)考察、参展等活动,拓展海内外市场,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技术交流会、论坛、学术报告会等,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举办展览会;

(十一)开展行业各类专业人才培训、推介等服务工作,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具备法人资格、以从事体育用品行业为主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长期从事本行业,对本行业经营管理、政策研究、理论探索等方面有独到的见解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积极为本会工作。

第八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体育用品行业,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体育用品生产、流通、科研单位;

(四)长期从事体育用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

(五)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家有关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相关文件,并填报相关资料;

(三)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四)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缴纳会费;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优先、优惠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种交流活动,如博览会、论坛等有优先参展权和参观权;

(四)可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各项服务;

(五)会员企业正常经营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有权提出合法要求提供帮助,会员企业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合法要求予以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提倡以德、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自觉维护行业利益,自觉履行行规行约;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自觉履行行规行约;

(七)如实填报企业信息;

(八)未经本会批准,不得将本会名称、标志或缩写字母用于产品广告和宣传;

(九)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本会秘书处。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然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六)根据理事会提名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 事 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70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体育用品行业工作,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主动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任何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向负责人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驶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届中调整负责人;

(三)提名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查本会财务的收支情况;

(十一)制定各项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考核及本会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1/2.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经主席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荐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 责 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 1 名,副主席若干,秘书长 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主席、副主席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任何情形;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考核;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3 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三十九条 单位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提出书面报告请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四十条 为开展工作需要,本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节 监 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 1-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推荐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表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 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人代表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市场状况建立相应的薪酬制度。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3 月 22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所指体育用品包括:在开展竞技体育、大众体育、体育教学、体育科研以及健身、康复、休闲、娱乐等体育活动中所使用的场地、设施、器材、服装、仪器、设备和运动饮料、食品、保健品等。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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