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8 10:17
中国保险学会(The Insurance Society of China,ISC)成立于1979年11月,是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由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97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恢复中国国内保险业务;11月19日,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险学会正式成立,中国社科院副院长、经济学家许涤新任名誉会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任总经理胡景澐为首届会长。
2009年3月3日,中国保险学会网升级改版工作正式完成。
2011年11月12日,中国保险学会在北京召开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6年1月23日,中国保险学会与17家合作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并倡议发起中国保险创新智库联盟。
2017年8月4日,中国保险学会与湖北黄冈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暨捐资助学老区行仪式在黄州举行。
2018年2月1日,中国保险学会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19年6月21日,中国保险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提案和决议;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据2024年5月学会官网数据,中国保险学会秘书处下设10个常设部门、5个分支机构。
据2024年5月学会官网数据,中国保险学会拥有单位会员283家,其中保险公司140家,资产管理公司9家,保险中介公司16家,科研、教学单位83家,省市保险学会34家,其他相关机构1家;理事席位99个,其中常务理事席位34个。
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学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服从学会管理;
(三)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等机构,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地方保险学会,赞成学会章程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四)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应为在保险或相关领域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并由五名学会理事推荐。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学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同意吸收成为会员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在学会专属网站上公示。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学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向学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学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自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学会决议决定;
(三)参加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学会工作;
(四)承担学会委托的科研、教学或其他专项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按自动退会处理,由学会收回会员证并予公告。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该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并予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学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行业智库建设。具体工作包括:
(一)组织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根据监管和市场需要开展课题研究,举办相关学术会议。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按照中国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智库建设,发挥人才、智力优势,提供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按照中国国家相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会会刊《保险研究》,组织编写保险图书资料,建立和维护学会专属网站等传播平台,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评选和表彰在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学术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和推动中国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政府机构移交或委托的与学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需要、社会认可的与学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2018年10月19日,“2018年《保险研究》论坛”暨“中国保险历史(文献)图片展”在武汉大学举办。该次论坛由武汉大学、中国保险学会主办,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保险研究》编辑部承办,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办。论坛的主题是“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保险改革的历程与前瞻”。
2023年11月9日,由中国保险学会与宁波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第一届四明保险论坛暨中国保险学会2023年学术年会在宁波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专家学者、地方政府、保险公司代表等近千人出席论坛。
《保险研究》创刊于1980年,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学术性保险期刊,是中国保险学会会刊,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主要关注风险管理、商业保险、社会保障、金融投资等领域具有创新性的学术研究成果,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学术研究与政策研究、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
《保险理论与实践》是由中国保险学会主办的学术集刊,于2016年1月正式创办,致力于发表权威、严谨、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务研究成果,强调学术性与政策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该刊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公开出版,每月下旬出版。
“保险研究优秀成果奖”由中国保险学会学会主办的奖项,每年举行一次。
2020年11月25至27日,中国保险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级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在北京通州区阳光大学举行。
中国保险学会会徽为圆形球,内部为一面红旗和学会的英文缩写。
学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组织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行业智库建设,推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