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2 17:3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保监局”)于2000年4月25日正式挂牌成立,是全国首家成立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上海保监局接受中国保监会的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在上海行政区域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为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2000年4月2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简称“上海保监办”)正式成立,接受中国保监会的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在上海行政区域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004年2月6日,原上海保监办正式更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保监局”)。
在维护保险机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上海保监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三)监测与防范辖区内保险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中国保监会。
(四)中国保监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上海保监局监管职责如下:
(一)初审或审批辖区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他保险中介
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二)初审境外保险机构驻沪代表处设立、合并、展期、撤销和变更。
(三)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的发放、换发以及对外公告。
(四)负责辖区内兼业代理人的资格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五)对辖区内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授权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对辖区
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六)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外保险机构驻沪代表处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
工作。
(七)初审辖区内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八)保险产品备案登记管理。
(九)依法对辖区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境外保险机构驻沪代表处和保险兼
业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十)对涉及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重大投诉、举报案件
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上海保监局负责查处辖区内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
业务及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
(十二)对境外保险机构驻沪代表处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
(十三)负责对辖区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
境外保险机构驻沪代表处实施非现场检查,对各保险机构定期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报告进
行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应的非现场检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十四)对由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合法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
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年检登记。
(十五)负责监管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在上海辖区内的市场行为。
(十六)负责受理、承办来自辖区内和中国保监会转办的保险信访投诉;定期分析辖区内保险信访
投诉所反映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典型事例。
(十七)负责指导和管理上海辖区内保险行业社团组织。
(十八)依法对辖区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
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十九)依法对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十)负责办理中国保监会以“中国保监会委托书”的方式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保监局
局长: 孙国栋
副局长: 马学平 邓雄汉
局长助理:张兴
上海保监局内设六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统计研究处和人事教育处,目前工作人员有40余人。
2017年11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