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09:22
中国儿童歌舞学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唯一的各民族儿童歌舞工作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艺术团体。
学会成立于1993年2月11日,十六年来,我们与全国儿童工作者遵循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和江泽民同志“提高中华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号召,向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努力。在儿童歌舞创作和各项活动中,学会坚持儿童歌舞艺术为广大儿童服务的方向,重视“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展示当代儿童的精神风貌,表现孩子们质朴、纯真、善良、美丽的心灵与感情。
其宗旨是广泛团结各条战线的 儿童歌舞工作者,认真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方针,为繁荣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儿童歌舞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儿童歌舞学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of Children’s song and dance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中国各民族儿童歌舞工作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市、区、县、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少年宫(家)、儿童活动中心、儿童艺术团、师范学校、中小学校、幼教单位及各类民办儿童艺术学校与艺术团体从事儿童音乐、舞蹈的教师、编导与组织者均可以个人名义或单位名义申请参加本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各条战线的儿童歌舞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与文艺方针,为加强与改善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为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儿童歌舞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广泛开展学术活动,努力促进中国儿童歌舞学科体系的建立;积极搭建平台,促进儿童歌舞创作、演出和师资培训活动。
(三)努力创造条件,创办儿童歌舞刊物,畅通儿童歌舞信息频道。
(四)鼓励与帮助广大儿童歌舞工作者深入儿童生活,不断提高思想和艺术修养,勇于实践、积极创新,不断创造交流和展示成果的条件。
(五)提倡面向全体儿童的歌舞活动,积极促进儿童歌舞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六)促进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儿童歌舞团体、儿童歌舞工作者的联系与往来。积极与世界各国儿童歌舞团体、儿童歌舞工作者建立联系,扩大友好往来,介绍我国儿童歌舞艺术成果,为世界儿童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做出贡献。
(七)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政府各项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全体会员和广大儿童歌舞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 简化入会手续,广泛吸收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热爱儿童歌舞事业,从事儿童歌舞专业、组织工作三年以上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儿童歌舞工作者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积极发展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向本团体提出申请;
(三)经各省、市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儿童歌舞学会组织,或各地群众
艺术馆、文化馆(站)、少年宫(家)、儿童活动中心、儿童艺术团、师范学校、中小学、幼教单位及各类民办儿童艺术学校与艺术团体。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儿童歌舞团体可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经本团体常设机构讨论通过,并报年度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由本团体常设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主动反映本地区儿童歌舞活动及有关情况;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向本团体提交创作、教学、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于违背会章或有损本团体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对于在发展儿童歌舞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在京常务理事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团体和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
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决定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料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有参与儿童歌舞学会内及其承办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二)团体会员有承办儿童歌舞学会在其区域内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培训(如儿童舞蹈教师资格培训等)的优先权。
(三)儿童歌舞学会定期提供电子会刊,包括资讯类及会员专区。资讯类提供儿童歌舞学会相关活动资讯,艺术类资讯,培训类资讯,艺术类音像制品、图书资讯,舞蹈类产品资讯。会员专区(逐步开展)包括团体、个人会员展示,优秀团体、个人会员介绍,优秀会员作品展示等。
(四)会员专区会员名单展示。
第四十五条 个人会员
(一)会员有参与儿童歌舞学会内及其承办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二)儿童歌舞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培训等费用会员可享受优惠。
(三)同团体会员会刊及电子会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200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