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5 23:40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共青团中央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一)接受海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开展公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
(三)设立公益基金,实施专项资助;
(四)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五)组织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六)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七)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科技类公募基金会。自1993年成立之后,基金会以“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少年发明奖”等方式,奖励了2500余人次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及青少年发明者,累计奖励人民币数千万元。先后面向全国39所高等院校、93家研究院所、8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家医院资助45个项目,为科技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科技奖励领域独树一帜,赢得广泛的社会赞誉。
2004年10月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中央。几年来,基金会秉承“服务、规范、创新”的工作理念, 注重发挥科技类基金会的自身优势,积极弘扬倡导创新精神,不断探索、锐意进取,基金会的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基金会的工作领域已经从传统的科技奖励发展到涉及图书捐赠、科技创新、环保能源、设计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
2005年11月9日,由共青团中央、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发起并联合主办,基金会与各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单位承办的大型公益活动“光华书海工程”在新疆成功启动。该活动旨在动员全国各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单位积极捐赠库存图书,为基层和广大农村赠书,架起图书捐赠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桥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全国已有190多家出版发行单位向“光华书海工程”捐赠图书3亿多码洋,受赠单位变布29个省市自治区。该项目以其先进的公益理念和规范的操作方式,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认可。
2006年1月18日,为响应党和政府提出的全面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号召,基金会正式启动和实施了“光华创新工程”。该活动内容包括开展一系列面向企业界、各专业领域的设计创新人才的表彰评选活动,以及针对青少年的光华创新教室和青年创业支持计划项目等。连续三年举办的“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的评选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上百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共有370余万人次参与了网上投票评选活动,在设计业、特别是广大青年设计人才中引起强烈反响。
2007年5月,基金会围绕“新农村建设”的主题,发起了“新农村建设支持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物资、人力资源的支持。自项目实施以来,已向全国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捐赠3900余万元的现金和物资,并在河南、山东、宁夏、青海建设了多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试点。
2005年12月2日,时任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周强同志对基金会工作做出重要批示:“2005年,光华科技基金会能力和影响不断增强,项目实施取得实效。望在新的一年围绕服务青少年,打造品牌,扩大影响,实现更大的发展。”2007年1月24日时任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胡春华同志在视察基金会时要求:“要把基金会事业自觉作为全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信念,谋定而后动,全力抓好品牌项目和主导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2023年12月,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青年就业创业基金会等3家团属基金会向甘肃、青海灾区紧急拨付170万元公益资金,同时面向社会发起抗震救灾公益募捐活动。
在图书和物资捐赠方面,基金会先后实施了“书海工程”和“物华工程”两大项目。
书海工程是由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05年共同主办并多次联合发文支持的大型图书捐赠项目,通过广泛募集出版发行单位的库存图书,发挥基金会物流基地和中国图书捐赠网作用,以按需捐赠的方式持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基层的教育文化事业发展。
书海工程已与全国500余家出版发行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年募集和捐赠量稳定在3亿码洋以上,品种十万余种,受助地区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9年书海工程被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评为“全民阅读活动优秀项目”。同年,以书海工程项目为依托,基金会创办了《农家书屋》杂志,支持国家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为农民群众多读书、读好书提供服务。基金会还联合地方政府和捐赠企业,以举办“光华读书节”的形式,为“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作出积极贡献。书海工程已成为国内募集图书最多、捐助数额最大、社会影响面最广的图书捐赠公益项目。
物华工程于2006年启动实施,旨在通过时间和空间的转换,以物资捐赠的方式架起数万亿库存积压物资与受助群体巨大需求之间的桥梁。项目已实现年捐赠物资价值超1亿元,捐赠物资种类从服装、棉被等生活物品,电视、电脑、空调等家用电器,拓展到彩超、生化仪等基层急需的卫生医疗设备,受助地区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物华工程已经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物资捐赠公益项目。
基金会聚焦媒体、科技、医学三大领域,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对接与价值的提升。
在媒体领域,2010年基金会启动大音工程,以“汇大众之爱,传公益之音”为宗旨,以公益为纽带,广泛募集和整合媒体资源,为企业和政府应用媒体进行公益宣传搭建平台。已与中央电视台、铁道影视中心、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为宣传地方旅游文化资源和彰显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多形式的服务。2014年,大音工程为南京青奥会提供了用公益手段宣传公共事件的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在科技领域,2010年以来,基金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汇集国内外前沿科技成果及智力资源,与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求对接,开展“科技成果展”、“技术对接会”、 “青年创新创业服务”等多种主题科技活动,形成了运用公益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此外,还邀请知名科学家针对地方中小学需求开展科普大讲堂、捐赠科普书架和科普挂图等多种活动,推动青少年科普水平和创新意识的提升。2014年起,基金会还整合服务地方科技的各种手段,联合地方政府共同举办“光华科技节”,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医学领域,基金会于2013年启动和实施了“双百计划”即“百家医院青年人才培养公益促进计划”和“百家医院技术创新公益促进计划”。在相关专业机构支持下,基金会已与数百家医院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与英国帝国理工大学、瑞士日内瓦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台北医学大学等知名医学院校的公益合作,整合其学术资源,为国内医院青年人才境外培训和最新技术引进提供服务。同时,为国内医院推广普及新型实用技术、提高基层医院临床服务能力提供公益支持。
2015年,基金会设立光华研究院,聘请热心公益事业的资深官员、知名学者、青年才俊担任研究员,在相关机构和爱心企业的支持下,以“光华讲堂”、“光华论坛”、“光华咨询”等方式,为青年学生和青年干部以及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服务,努力打造高水平的“民间公益智库”。
研究院已经聚集了一大批研究员,研究范围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环保、海洋、国防、外交等多个领域,并就“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海洋经济战略”“生态文明建设”、“优秀传统文化”等进行专题研究。可以预见,随着研究员队伍不断扩大、智力服务社会能力的增强,基金会的社会价值将进一步提升。
长期以来,基金会十分重视创新公益服务手段。
第一,用股权捐赠和公益托管两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股权捐赠的方式与多家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公益项目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公益托管的方式先后为韩国SK集团、法国施耐德电气、神华集团等知名企业设计项目和活动方案,为其公益需求提供服务。
第二,用建立公益基金的方式为行业及有关组织提供公益服务。先后与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华社、国家发改委国际交流中心、中国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合作设立专项基金,在多个领域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用优质的设计和高效的实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2012年起持续承担民政部等公益示范项目建设,并与多个地方政府签订公益战略合作协议,成为政府民生保障工作的有益补充。
作为团属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一方面积极与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合作酝酿红领巾“创未来”服务少先队改革的品牌活动;一方面与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当代世界研究中心合作,成为“一带一路”智库联盟的合作单位,为光华基金会在国内外公益品牌的树立,积极拓展渠道。
此外,光华科技基金会持续关注“三乐游学”、“思源计划”等以培养青年领军人才为使命的发展类公益项目的推进。其中,“三乐游学”的受众扩展到48个县市,参与游学人数近1000人。“思源计划”已连续 6年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6所重点高校开展,受益人数约1000人。
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理事长
侯宝森
理事
侯宝森(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党委书记、理事长)
石新明(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党委副书记、秘书长)
万怡挺(好未来教育集团党委副书记、高级副总裁)
王善春(正大天晴药业集团总裁)
许兴利( 嫦娥奔月航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刘思川(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学兵(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罗晶 (星光大道艺人经纪公司总裁、北京奥威世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裁)
赵鹏(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总裁、Boss直聘CEO)
王溪(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副秘书长)
监事
张毅(团中央办公厅财务处调研员)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其英文名称:“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力量,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捐赠,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活动,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八百万元,来源于社会公募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海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开展公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
(三)设立公益基金,实施专项资助;
(四)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五)组织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六)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七)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且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会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参与有关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审议、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聘请热心公益事业,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和资产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三)促进海内外青少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办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五)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全国的募捐活动;
(二)超过基金会净资产1/5的投资活动;
(三)涉外投资活动;
(四)对基金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募捐和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8月31日,荣获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