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4-10-14 20:09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China Guangcai Program Foundation,CGPF)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2005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现注册资金为3050万元。资金来源为海内外企业、个人、政府组织、团体、捐赠、赞助。

发展历史

2005年6月民政部报国务院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同意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成立。同年12月28 日,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正式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央统战部。

2006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文件,同意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6月12日,被民政部评为4A级社会组织。

2016年10月10日,被民政部认定为慈善组织。

2017年3月10日,取得民政部颁发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019年10月11日,再次获评为4A级社会组织。

2020年5月10日下午,由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百星-百亿助力武汉”直播公益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组织章程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

2022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英文全称:China Guangcai Program Foundation (英文缩写:CGP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光彩事业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有机统一,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工作主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光彩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积极为实现先富带动后富、促进共同富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贡献力量。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1250万元,来源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元、香港合和实业集团1000万元、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1000万元、天津大通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中国龙工控股有限公司1000万元、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1000万元、大连万达集团600万元、华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元、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元、山西安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150万元、香港大庆石油有限公司100万元、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北京柯瑞生物工程公司100万元、北京中和珍贝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上海舜达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国家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项目;

(二)资助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资助创业和促进就业项目;

(四)资助赈灾和灾后重建项目;

(五)资助开展小微企业发展问题对策研究;

(六)资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典型示范等研究;

(七)资助开展民营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情况的研究等项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 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热心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并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六)承担基金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依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本基金会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基本信息,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重要关联方、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行为。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款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本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的必要支出;

(四)开展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筹资费用;

(五)党、工会和团组织活动经费。

(六)光彩事业发展和光彩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金额在2000万以上的募捐;

(三)在国(境)外开展的募捐;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2000万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捐赠给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二) 其他符合宗旨的方式。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3日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建设宗旨

促进光彩事业发展,支持社会扶贫和西部开发,培育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为参与光彩事业遇到困难的企业家排忧解难。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指出:广大民营企业要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现任领导

王玉锁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崔根良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阎 志 卓尔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郁 亮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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