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1-05 17:33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192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始正式设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主要职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忠实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执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中共中央组织和领导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办事机构为中央书记处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行使以下职权:

(一)处理党中央日常工作。

(二)研究讨论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并提出意见,提交中央政治局审议。

(三)研究决定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五)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等的工作汇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决定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机构沿革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设立于1927年。1927年召开的中共五大正式设立中央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为中共全党的最高决策机关,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党的决策机关与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关首次分为两个机构。

1927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在党的中央机关一章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是:第一,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的成员包括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若干名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第二,中央政治局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第三,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处理党的日常事务。

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选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改选中央政治局,同时成立中央书记处。一般认为,当时的中央书记处事实上就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1938年9月至11月,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后,正式以中央书记处替代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共七大党章延续了这种制度安排,规定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由此,七大没有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这一制度沿用至1956年中共八大。

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对中共中央组织机构作出调整,恢复设立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这一规定沿用至十九大党章都没有改变。

组成人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还设置了候补委员。详见词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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