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0 16:26
中国农民艺术家协会创建于2009年10月23日,是全国农民艺术家和民间文化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文艺学术团体,根据国家民政管理部门相关注册的手续要求规定,正努力和积极发展会员单位和完成个人会员的人数。“本会”宗旨是为农民和民间百姓服务,关爱和扶持贫困儿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作贡献;以收集、研究、交流和培训的方式服务于中国农民与民间文化艺术工作者,继承和发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增进农民艺术家之间的了解和尊重,加强与国际民间文艺组织的交流,推动和促进农村新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张高琳:军人,共产党员。原广州军区深圳企业局长。世界杰出华人企业家,中华杰出企业家,今日中国优秀企业家,军旅作家、学者,二十一世纪杰出专家,中国管理学院研究院企业发展中心首席专家、客座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文化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中国亚太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行业高级研究员,中国经济发展调研办公室行业研究员,中国国情调查委员会高级调研究员,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高级顾问,中国贺龙教育基金会顾问,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客座教授,原深圳市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原深圳市中外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CHC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深圳分会副主任,新华通信社深圳支社《没有硝烟的战场》编委会副主任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深圳)顾问,老挝国家外经部经济顾问。党和国家及军委二十多位领导接见。
中国农民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农民艺术家协会(简称中国农艺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农民和民间作家、艺术家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慈善事公益团体。是联系广大农民艺术家与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农民艺术家与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繁荣和发展我国农民艺术和民间文艺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能接受国家有关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二)中国农艺协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责任。
(三)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农民艺术家和民间文艺家的合法权益。
(四)本会以最广泛的团结农民艺术家与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己任,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农民艺术家与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发展民间文艺理论,繁荣民间文艺事业。
(五)本会积极培养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联系,促进民间文艺的普及与提高。
(六)本会对成绩优异的农民艺术家与民间文艺家和重要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七)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农民艺术家、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及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八)本会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文艺的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国际和各国民间文艺组织、机构的联系,努力对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艺术家、民间艺术家协会、艺术团体等,经申请并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成绩显著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秘书处推荐,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省、自治区未设立秘书处的,可直接在本会申请入会。)
第九条 中央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因工作流动等特殊原因的申请者,经一名本会会员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增补理事、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地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人)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创建发起人:
姜帆,1973年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修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高班)专业,毕业于北京外事研究学院国际文化交流系。资深影视制片人,专业从事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歌手、词曲创作的文艺工作者。现任中国剧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流行音乐协会会员、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中国农民影视协会艺术总监、中国农民艺术家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