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1-13 18:56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China Refriger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是以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制造企业为主,包括有关科研机构、院校、社会团体及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物流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发展历史

2018年12月10日召开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 产生第八届理事会机构

2016年10月协会获2015年度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称号

2014年12月8日召开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 产生第七届理事会机构

2011年1月获得民政部颁发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4A”级称号

2010年10月18日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 产生第六届理事会机构

完成协会会员单位全面清理登记工作

成功举办“ODS淘汰暨HCFCs替代技术发展国际论坛”

与欧洲压缩机协会(ASERCOM)签定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制冷与空调》杂志理事会成立

建立中、日、韩三国协会每年一次的定期交流机制

2007年与美国ARI,美国ASHRAE和IEC签定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第五届理事会机构

开展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

与国际空气运动和控制协会(AMCA)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与韩国冷冻空调工业协会(KRAIA)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年与全印空调制冷协会(AIACRA)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协会首次组团参加巴西制冷展

与ARI签署关于标准和认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协会第一个标准CRAA100-2006《氟代烃类制冷剂》正式发布实施

2005年协会秘书处迁址至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号广安大厦

2004年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成立

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成立

《中国制冷空调暖通年鉴》首卷出版

2003年《制冷与空调》杂志编委会成立

2002年首届中国制冷空调行业信息大会在昆明召开

建设宗旨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的宗旨是:秉承“务实创新,和谐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政府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全行业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行业情况,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自律行业行为,增强行业的凝聚力;推动行业生产与技术的进步,促进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创新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会员构成

协会现有会员约520个,这些行业中的骨干单位分布在机械、电子、商业、建筑、轻工、航空、航天等10多个部门,遍布在全国22个省、市、区,代表着90%制冷空调制造商。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地理位置

地址:北京市广安门南街6号

公交线路:广安门南站: 122路 340路 381路 410路 456路 49路53路 5路 676路 844路 84路 937支6路 937路 939路 特12内环 运通102线

主要职能

◆ 服务政府与企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研究和解读与本行业有关的各项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对政府制定的针对本行业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中国制冷空调行业信用等级评价。

◆ 行业认证:在行业中开展CRAA产品认证,开展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分类,推动行业产品质量与技术水平、使用及服务水平的提高,规范行业发展。

◆ 行业标准化:参与制冷空调行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标准;组织开展与发达国家同行在标准领域的一体化合作与交流,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的对口与接轨。

◆ 产品数据信息公示:建设行业企业产品数据信息公示平台,向用户呈现产品真实信息。

◆ 共性难题联合攻关:针对行业存在的共性技术难题,牵头组织联合攻关平台,联合企业共同攻关、共享成果。

◆ 争议调解与惩戒:开展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为企业与用户间、企业与企业间的纠纷进行专业调解,对违反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则的进行惩戒,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把协会建设成为和谐的企业之家。

◆ 自律行业行为:推动质量预警,提倡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环境建设。

◆ 行业统计:在本行业内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冷空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数据;跟踪了解制冷空调相关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为会员单位、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发展决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 行业信息交流:利用协会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多方位的行业信息交流,通过举办行业信息大会、专题论坛、技术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

◆ 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活动,推动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技术与经济合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外向型发展。

◆ 刊物出版:出版本协会会刊《制冷与空调》;组织专题研究,面向会员发布专题研究报告;不定期出版协会技术丛书。和可持续发展。

◆ 展览会:定期组织举办中国制冷展,为国内外企业搭建交流展示的平台;组织企业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 行业规划: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行业内重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合资合作、科技开发等项目的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专业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各种层次的专业技术培训,为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服务。

◆ 社会公益:组织中国制冷空调行业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于制冷空调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可持续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是由全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制造企业,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及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物流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秉承“务实创新,和谐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政府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全行业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行业情况,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自律行业行为,增强行业的凝聚力;推动行业生产与技术的进步,促进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创新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制冷空调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创新、技术进步、产业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与制冷空调行业发展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授权在本行业内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冷空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制冷空调相关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三)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对制冷空调行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等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配合政府依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四)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相关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的行业活动,协助政府开展质量管理调查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制冷空调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制冷空调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并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六)受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参与制修订制冷空调行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出版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标准,并负责在会员中的推广实施工作;

(七)积极推进与国内外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信息;受政府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承办本行业国际性的专业展览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推进会员单位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技术与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参加国内外制冷空调产品专业展览会和国际技术信息交流会议,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及外向型发展;

(八)根据规定办好本协会会刊技术类刊物;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就行业关注的技术热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出版专题研究报告,并开展咨询服务;

(九)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和行业的需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安全等相关培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本协会的各类事项,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行业相关产品生产、研究开发、设计、检测、安装领域及物流领域内服务活动,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企业型单位应提供所生产或服务的产品目录/类别和近三年(含当年)经营情况;

(3)事业型单位应提供近三年主营业务的工作实际业绩;

(4)有关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测试/评价结果的资料,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和其它企业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本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技成果、经济技术资料及各项咨询服务;本会编制的会刊、报刊、标准、技术规范等资料);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可公开的企业管理及技术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和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6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1年以上的会员单位;

(二)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重视质量,商业信誉好,企业规模较大,在行业内或区域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三)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团结会员,维护行业利益;

(四)按规定时间如期缴纳年度会费,积极参加理事会的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12月10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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