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18:36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英文简写CCMA)是经民政部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于1991年6月正式成立,协会是全国性的化工矿业社会团体,由全国化工矿山、部分建材、有色、冶金矿山企业、部分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及化工地质勘查单位、矿业开发应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主要从事磷、硫、钾、硼、蛇纹石、明矾石、萤石等20多种化工矿产的勘查、开发、科研及化工矿产品的深加工。截止到2005年底,从业人员约28万人。2005年矿石产量为1亿多吨,大部分是化肥、化工及相关工业的基础原料,其中磷矿石5000多万吨(折P2O5 30%)、硫铁矿1400多万吨(含S 35%)、钾盐产量200多万吨(折K2O 100%)。除钾盐外,磷、硫、硼、重晶石、萤石等主要化工矿种均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化工矿物原料的需求。
理事长: 李海廷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划)王赤卫、王 君、王泽群、安平绥、刘兴渝、何浩明、张富荣、张文学、屈庆麟
秘书长: 王 君
常设机构:秘书处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化学矿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CCM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与化工矿业有关的教学、科研、设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凝聚全行业力量,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广泛联系国内外化工矿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矿业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和贯彻实施;
(二)开展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和行业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工作,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协助组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协助开展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
(四)参与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资源环境安全影响的前期论证和有关项目规划的咨询;
(五)协助政府推进质量管理、资源节约、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促进行业绿色、和谐、低碳,发展循环经济;
(六)依照有关规定办好与化学矿业相关的信息、网站等行业媒体,开展法律、政策、技术、投资、管理、市场等调研和咨询服务;
(七)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对外贸易磋商,参与对外协调和贸易争议,维护行业安全,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八)反映行业重大发展问题和企业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责任关怀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为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十一)推进化学矿业向矿研结合、矿肥结合、矿化结合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安全环保型、矿地和谐型化学矿业;
(十二)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十三)研究行业协会发展共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十四)承担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交办的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矿业活动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工人技师,以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等有关人士,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五)与化工矿业有关的教学、科研、设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每两年轮值一次,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的表彰、评选、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3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