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2-03 04:26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emic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CCEMA。成立于1986年12月,是由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也是全国化工系统唯一覆盖所有化工行业的综合性管理协会。协会现有的200多家会员单位大都是化工行业的骨干企业,涵盖了全国化工生产、科研、流通等各领域,形成了规模大、地域广、专业门类齐全的组织网络。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化工企业,为化工企业服务。积极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化工发展的法规及行业政策;围绕化工发展的战略目标,推进化工企业深化改革和管理现代化的进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以服务化工企业与企业家、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为目标,密切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研究、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经验,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实现企业管理的最佳实践,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久。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改革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
(二)从事企业管理理论研究、探索,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化工先进管理经验;
(四)组织国内外企业家交流先进经验;
(五)举办各种培训、考察,进行企业改革和管理的研讨活动;
(六)评选化工管理创新成果;
(七)开展有关的咨询中介活动;
(八)编辑出版管理书刊;
(九)协助政府指导化工管理,办理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HEMIC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CCEM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与化工企业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化工企业,为化工企业服务。积极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化工发展的法规及行业政策;围绕化工发展的战略目标,推进化工企业深化改革和管理现代化的进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朝阳区小营路19号财富嘉园A座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企业改革与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化工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总结推广化工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研究探讨有关问题,促进化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三)总结交流化工企业加强管理的典型经验,推广化工管理创新成果,推动化工企业不断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四)帮助化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全面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使其健康发展;
(五)积极推进化工企业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广典型经验,加快化工企业信息化步伐;
(六)组织化工企业家的学习、交流活动,开展化工行业职业经理人的培训,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建设和经理阶层的形成;
(七)进行化工企业改革与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听取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通过考察、研讨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社会经济团体和学术组织的联系,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取国外和国内其他行业的先进经验,为化工企业借鉴;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化工管理》及其他有关企业管理的书刊、资料,建立有关网站,及时传播国内外企业管理的新理论、新经验,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十)接受并从事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为具有一定管理力量的化工企业和具有企业管理研究力量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为化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从事企业管理研究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5日于湖南益阳召开的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