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更新时间:2024-08-07 14:07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的前身是上世纪二十年代建立的满州医科大学法医学教室,1946年改为沈阳医学院法医学科。1948年11月,沈阳解放,被并入中国医科大学病理学系法医学组。1951年,法医学组受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委托,组织法医培训班,进行法医学教学,同时为中国医科大学40期学生开设法医课。1952年9月,正式成立法医学教研室,隶属医学基础部。至此,相继承担学校各年级的法医学教学。

学院历史

1954年,陈东启、贾静涛参加了卫生部组织的高等医学院校用《法医学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1955年,受卫生部委托承办了全国第一期法医师资进修班,为一些院校新建的法医学教研室培训师资22名。自1953年起,在陈东启教授领导下,进行了对苏联著名法医学家波波夫著《法医学》的翻译工作,于1955年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并被卫生部审订为全国医学院校试用教材。

1958年,陈东启教授由苏联引进抗M、抗N血清并在我国首次制备成功。同时发现利用煮沸红细胞进行吸收以提高红细胞的利用率。并在东北、河北、山东等中国北方五省进行上万名汉族人ABO与MN血型分布的调查,这是我国最早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血型普查,所得结果至今成为法医血清学鉴定的重要参考数据。此外,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还利用分泌型人唾液制备高效价抗A、抗B、抗H血清;用混合凝集反应检查毛发血型;在福尔马林固定脏器中检出ABO型物质等项新技术,使科学研究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1979年起学校开始招收法医专业学生(五年制)。1981年受卫生部委托举办了第二期法医师资及法医师培训班。1982年被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授权学科。1984年受教育部委托举办了第三期法医师资及法医师培训班,为各医学院校开设法医课培训师资。

1980年3月14日,在贾静涛倡议下,组织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法医学会——沈阳法医学会。并出版了学会刊物《法医通讯》,在推动我国法医学术发展工作中作出积极的贡献。

法医学教研室自成立不但承担法医学教学及师资培训,同时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学鉴定,由于鉴定质量较高,受到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检、法部门的重视,成为东北地区医疗事故和法医学鉴定中心。

1985年3月18日中国医科大学根据国家教委决定,正式建立法医学系,同时组建五个教研室,包括法医病理学教研室、法医血清学教研室、临床法医学教研室、法医人类学教研室、法医化学教研室;之后相继成立了学系办公室和法医学概论暨法律教研室。

1986年7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法医学专业博士授权单位。1987年10月在中国医科大学首次召开了国际法医学术研讨会,国内外共有200余名专家和法医工作者参加了会议,受到与会者好评。该院先后派出20余名专家、学者到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讲学、考察、进修,并接收日本、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专家学者到该院访问、讲学,在国内外广泛地进行学术交流。

2000年5月,学校根据法医学科发展需要,正式成立法医学院,各教研室均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较好的教学、科研设备,使教学、科研和法医鉴定工作稳步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成绩更为显著。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所培养的毕业生受到全国司法部门及用人单位的好评。

2003年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注册正式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宗旨为科学、客观、公正、规范。一切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了好评。

目前,法医学院共有教职员工31人,其中教授10人,副教授5人,讲师4人,助教4人,副主任技师2人,主管技师5人,工人1人。现已培养法医专业(本科)毕业生410余人,共招收、培养研究生150人,其中硕士121人(毕业83人,在读38人),博士29人(毕业17人,在读12人)。迄今,先后举办了五期法医师资及法医师培训班,共培训了200余人。举办了九期法医《专业证书》大专班,共培训了400余人。他们毕业后受到公、检、法系统和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

法医学院对教学、科研和法医鉴定工作非常重视,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先进仪器设备的优势,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已承担国家级法医专业规划教材主编7人次、副主编5人次,参加编写22人次。在教学上,每年均培养一批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法医专业人材输送到全国公、检、法、司系统(部门)和科研机构。在科研上,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等各级科研课题共43项,金额121.7万元。先后在国外及国家级杂志发表论文256篇(1994-2006)。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等共17项。在司法鉴定上,每年均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或当事人进行法医司法鉴定3000余例。由于重质量、守信誉,所培养的法医专业人材和科研、鉴定工作成绩显著,受到有关部门好评,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

学科简介

法医学科分为以下各学科专业:

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暴力性死亡(因物理、化学或生物学外来因素的作用导致的人的死亡,亦称作非自然死亡),涉及医疗事故诉讼的死亡,病死中的部分猝死(因发病急,常疑为暴力性死亡)等常涉及一些法律、法规问题,需要法医病理学工作者运用其理论与技术通过相关检验对这些问题作出科学结论,为司法、行政部门对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病理学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尸体。应用人体解剖学、病理生理学、病理解剖学及各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①死亡的发生发展过程、表现形式、影响因素;②死亡形成的机制;呼吸功能、心跳功能、脑功能不可逆丧失的条件;③不同原因死亡时病理组织学变化的特征,各种生物学活性物质表达的特点;④死后尸体物理性与化学性变化的规律及法医学意义;⑤死亡与损伤、中毒和疾病的关系等。

法医病理学研究检验目的是:

1.确定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的判定主要是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暴力死的案件往往涉及法律问题;疾病所引起的死亡以及衰老死及无生活能力的新生儿早死,部分可能涉及医疗纠纷而发生民事诉讼。

2.判断死亡方式 暴力性死的死亡方式可分为自杀、他杀及灾害事故。死亡方式的确定可为司法部门等侦察、审理案件提供必要依据。他杀属于刑事案件,自杀与意外伤害也有涉及到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

3.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是指人死之后到尸体剖验时所经过的时间。通过死亡时间的推测,可以估计死者的死亡时刻,有助于刑侦人员分析案情及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作案时间,使无辜者排除嫌疑,缩小侦察范围。

4.推定致伤物 致伤物是指造成损伤的物体。致伤物的使用可能有职业或生活习惯特点,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在多名犯罪嫌疑人施加暴力的情况下,造成不同部位损伤及致命伤的致伤物确定,可以为法庭审理案件时对责任程度的认定与量刑提供依据。

5.个人识别 确定某活体或尸体的身份称为个人识别。对来历不明、高度腐败的尸体,飞机或轮船失事、矿井瓦斯爆炸或火灾等外表毁损严重的尸体,首先必须弄清尸体是谁,即查明身源。只有弄清死者的身份进而了解其住所、社会关系和死亡前行踪,才能有目的地进行侦查并提高侦查的效率。

6.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日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法医毒理学

法医毒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为人体。通过对毒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造成机体器质性损害和功能障碍的机制及病理改变、临床表现特点的研究和分析,对是否中毒、是否中毒致死及中毒方式、毒物的性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等作出鉴定结论。同时要阐明毒物的量与中毒或死亡的关系。

机体中毒后的组织病理学改变缺乏特征性。因此,不能单纯依据解剖的形态学改变得出结论。根据临床症状推测是否中毒、毒物的种类和中毒的程度;详细地进行案情调查,了解毒物的可能来源和种类;根据尸体检查所见推测毒物种类与性质。中毒的最终确证是依据法医毒理学检查与从中毒者体内分离出毒物的综合结果。

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science of medicolegal physical evidence)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是源于人体的生物性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物与排泄物。其中最常见的是血液(血痕),约占法医物证检验的80%以上。其次是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毛发、牙齿及骨骼等。物证的生物学检材可存在于发案现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致伤物体上。

法医物证的鉴定方法主要是血清学、免疫学、生物化学及分子生物学方法。牙齿及骨骼鉴定还要用牙科学及人类学的方法,所以法医物证学又包括法医血清学、法医牙科学及法医人类学。

所谓物证,往往要在专门检验之后,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例如在被告人衣服上发现可疑血痕,他可以否认是血,也可以说是曾经屠宰某种动物,或是本人的血液(如流鼻血、月经血)。这就需要专门检验进行鉴定,以核对供词。

1.亲权鉴定(identification in disputed paternity)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记,并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被检者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所作的科学判定。在婚生或非婚生子女抚育责任或财产继承;产院调错婴儿的纠错;强奸致孕案罪犯的认定;碎尸案中的身源认定;失散亲人的寻找等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部门解决有关问题是提供依据。

2.个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是指经过检测判定被检生物学检材属于哪个个体。法医物证学的个人识别是依靠对生物学检材与关系人遗传标记的检测结果对比来实现的。遗传标记的型别不同可以排除同一性;遗传标记的型别相同不能排除同一性;足够的遗传标记的型别相同则可以肯定同一性。

法医物证学还包括:

①法医人类学,主要是通过对骨骼、毛发的形态学检查,确定其所属个体的种属、性别、年龄、身高及民族等;

法医牙科学,以牙齿为检测对象,通过形态学与排列结构检查及/或与既往牙齿检查治疗记录的对比,确定其所属个体的年龄、性别或个人性。

临床法医学

临床法医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检查的对象为活体。通过对损伤所致机体生理病理状态产生的机制、发生发展过程及各种临床辅助检查结果的研究分析,对损伤的性质、损伤的程度、劳动能力、性功能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

1.损伤的鉴定

损伤的鉴定包括:损伤的类型;成伤机制;致伤物的推定;损伤的性质;损伤的程度;损伤的时间等损伤的鉴定为刑事案件的审理与量刑;民事案件的审理与赔偿额度的确定提供依。

2.劳动能力鉴定

法医学鉴定主要指与损伤或疾病有关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为法庭判决或保险公司处理伤害案件或疾病所致劳动能力障碍的赔偿提供依据;为正确处理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能力障碍的福利待遇问题提供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正确把握好鉴定时机,既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医疗终结时间。

法医化学

(毒物分析)

法医毒物分析(forensic toxicological analysis)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科学。其研究和检测的对象主要为人体生物性检材。通过对检材中各种化学物质的定性与定量的分析,对检材中是否含有毒物或其代谢衍生物、毒物的性质与毒物的量作出鉴定结论。

单纯依靠毒物检测的结果确定中毒,有时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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