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9 13:18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是1989年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是医药商业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拥有会员单位381家。协会的宗旨是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和医药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宗旨是为本行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和科研教育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医药流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和指导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用科学发展观进行科学决策、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四、搜集、统计、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品种、物价等基础资料,开展市场调研预测,编辑协会刊物,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流通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六、组织医药流通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七、参与制定、修定行业准入、行业管理、市场竞争规则、GSP认证等行业标准,组织企业贯彻实施;参与药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有关工作及资格审查。
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九、积极开展国际交往,与国外同类协会和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做好对国外先进经验的消化、吸收工作。
十、承办政府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组织结构示意图
理事会 理事成员
宋建华 浙江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冯伟立 中国永裕新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高平生 北京永安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徐 军 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汪彦斌 中国医药报
贺 李 山西双鹤药业公司
徐震午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陈 彪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王守柏 江苏省医药公司(江苏省医药商业协会)
任晋生 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张本山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医药商业协会)
秦亚鸣 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熊和平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阎国斌 河南省医药公司(河南省医药商业协会)
胡新平 湖北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徐毓槐 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建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
施金明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钱建农 深圳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
卢 鼎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小军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刘革新 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建津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吴乃峰 天津天士力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
疏义杰 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
戚保生 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徐孝先 珠海安士药业有限公司
林兆雄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张津权 国药集团西北医药有限公司
孔祥义 国药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成立于2001年,是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分会会长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长王锦霞担任。连锁药店分会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医药零售行业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连锁药店分会有会员单位近300家,其中,副会长单位11家,理事单位50余家。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的宗旨是为医药行业零售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医药零售行业自律,促进医药零售行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及时方便。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主要任务是:
1.对医药零售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并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2.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以及会员单位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之间的联系。
3.推广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经营模式,组织行业内及行业间的企业管理、改革经验的交流,促进零售企业深化内部改革,推动医药零售企业发展。
4.反映、呼吁会员单位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5.制定并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6.积极开展国际交往。组织与国外同行交流,学习先进的零售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
7.开展医药零售市场调研工作.采集企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及热点问题,为会员单位提供有效的反馈意见或建议。
8.出版行业刊物,传递有关行业政策,市场动态,先进管理经验等信息。
9.承办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每年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全国60余家医药商业企业156个品种销售数据统计分析;全国26家商业企业全部销售品种数据分析;全国30个省、区、市109个药品零售物价指数分析;全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门店数量、经营面积等指标)、销售、利税百强统计等内容的调查、排序,并在国内主要媒体发布,以增强企业影响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缩写: CAPC 。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医药商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代表和维护医药商业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健全市场秩序,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和医药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永外三元西巷甲 12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医药方针、政策,积极贯彻政府有关医药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办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开展医药商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医药商业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市场竞争规则等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贯彻落实。
(四)在行业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及会员诉求,努力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五)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收集、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发布行业信息。指导企业科学决策,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七)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建立行业、会员、品种、价格等统计信息网,搜集、统计、整理并定期反馈行业统计、会员统计、药品品种、药品价格等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刊物,创办网站,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信息交流。
(八)开展与医药商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品种市场、管理模式、物流技术等)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市场、行业政策、品种结构及价格变动等信息。
(九)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医药商业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资质及相关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
(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国外同行协会及有关组织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本团体采用单位会员制,凡有一定经营规模、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医药商业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请参加本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理事更替,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会总数的 1/3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评估等级为4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