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2 10:57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是由中国侨联发起,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独立的基金会法人,是对侨界及国内外企业、个人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并接受海外侨胞自愿捐赠。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860万元,来源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广大归侨、侨眷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基金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311室。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其前身为中国华侨文化福利基金会。由中国侨联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起成立的。1985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侨办复文同意成立,1986年经报国家体改委备案认可后开始筹备工作,1988年6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1988)295号文批复同意成立,1992年8月3日经民政部正式颁发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系全国性基金会,独立基金会法人,主管部门为中国侨联。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李湜。
1996年2月成立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何添发,副理事长朱添华(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秘书长张晓光。1997年8月,秘书长变更为原中国侨联经济工作部副部长竺新原,其同时任副理事长。在第二届理事会领导下,基金会开始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清理资产,改正借贷行为。至1997年底,使基金会资产总额达到421万元,达到全国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1998年10月5日,民政部正式批复同意更名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在1999年底至2000年初,按国家对社团、基金会清理整顿复查要求,再次对基金会进行整顿。按民政部范本修改了章程,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进行重新登记,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等手续,获取新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4145号)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999年12月27日,第三届理事会成立。理事长变更为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郭麟恭。何添发,朱添华,竺新原为副理事长,竺新原兼秘书长。2003年9月,本届理事会成员增加至40位。2005年8月3日,基金会完成法人登记换证工作,登记证号为基证字第0060号。
2006年3月13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成立,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中国侨联副主席林明江,何添发、郭麟恭、邱维廉、陈守仁、竺新原为副理事长,竺新原兼秘书长。
2007年9月11日,召开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陈守仁先生改任名誉理事长,增补陈亨利先生为副理事长。
2008年5月8日,刘奇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发扬侨胞热心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支持华侨事业和侨界关心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福利等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海内外广大侨胞服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一)遵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界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资助弘扬中华文化和华侨历史研究活动,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三)奖励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发展华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
(四)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他有助于侨务事业发展的项目。
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侨联)。
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世界华侨华人都是龙的传人,他们身处异国他乡却心系祖籍国,一条心形的龙代表了广大华侨华人一颗无私奉献的爱心。
会徽的主体部分,是一条呈心形的中国龙图案。“龙”寓意全世界华侨华人皆是龙的传人。虽身处异国他乡但他们的“根”在中华。舞动的龙身首尾相接,构成心状,象征广大华侨华人关注祖籍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甘于无私奉献的真爱而赤诚之心。下半部写有“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中英文字样。以此主体亦可外围有圆圈。
第四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李文正 林兆枢 陈守仁 陈江和 曾宪梓
顾问:朱添华 池洪湖 李金松 陈明金 陈祖昌 林加者
理事长:林明江
副理事长:刘奇 何添发 陈亨利 邱维廉 郭麟恭
秘书长:刘奇
理事:王钦贤 王清照 邓龙 庄永兴 朱正 刘奇 何添发 张文谓 李玉玲 邱维廉 陈亨利 陈成秀 陈金烈 林东 林惠 林龙安 林华英 林明江 林树哲 郑添文 姚国华 胡国赞 郭麟恭 徐大群 屠海鸣 程超辉 谢国维 韩国龙 颜延龄 颜宝铃
名誉副理事长:竺新原
监事:陈江山 高天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和侨务资源,积极筹措善款,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条华侨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捐赠10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
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华侨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华侨基金会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华侨基金会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报民政部备案。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华侨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3、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5、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九条 华侨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华侨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二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华侨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管委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华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华侨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华侨基金会,授权专项基金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华侨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和行政开支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华侨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二十条华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华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二十二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华侨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华侨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2004年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2004年12月10日,民政部在人大会堂举行“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表彰大会”,授予540个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间非企业单位“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中国侨联直属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获此殊荣并受到表彰。这次被表彰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是从全国26万个民间组织中评选出来的。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宣读了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的决定”。
2005年中华慈善奖
2005年11月20日,由民政部和中华慈善总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华慈善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大会。中国侨联作为此次大会的支持单位之一,林明江副主席出席了此次盛会。
为了褒扬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以及项目,本次大会共对116名个人、单位和项目进行了表彰。中国侨联“侨心工程”项目获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奖。中国侨联公益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竺新原代表中国侨联上台领奖。
大会公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宣读了《慈善组织自律倡议书》和《企业社会责任倡议书》。会后,还举办了关于政府、企业、社会共建和谐社会、完善慈善立法、志愿服务等方面问题的专题论坛。
2006年社会公益示范工程
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中国侨联副主席林淑娘出席并为获奖嘉宾颁奖。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作为大会主办单位之一,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竺新原也被特邀到场并代表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领奖。
经过两年的筹备,社会公益示范工程评选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的支持下,制订出了公益项目评估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征集了200多个公益项目,其活动领域覆盖了老人、儿童和妇女,文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环境保护、公共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其中扶贫、健康和教育的项目比例最大,分别为16.9%,22.4%和24.7%。
本次评选主要以参评公益项目的规模、财务监管、信息透明度、成本效率、筹款能力及社会参与度这6项指标为主,并参考项目是否具有影响力、典型性、持续性等因素。评选办公室先从征集项目中筛选出50个入围项目,再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十佳示范项目”。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理事、东井圆佛堂主持人林东先生积极响应中国侨联“侨心工程”倡导,通过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在西部贫困地区建成一批林东侨心小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了贡献。此次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和东井圆佛会合作的“林东侨心小学项目”也获最佳合作伙伴奖受到表彰。
“2006年中华慈善奖”提名奖
2004年12月10日,民政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表彰大会”,授予540个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间非企业单位“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中国侨联直属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获此殊荣并受到表彰。
这次被表彰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是从全国26万个民间组织中评选出来的。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宣读了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的决定”。
2006年全国巾帼文明岗
中国侨联公益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获得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是中直机关工委系统9个获奖单位之一。获奖单位要求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并且岗位女性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主要领导为女性。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地充分调动广大妇女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激发广大妇女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活力,在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帮助妇女创业就业、促进妇女岗位建功成才等方面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各地评选推荐,全国妇联、中宣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解放军总政治部等27家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决定,共授予2010个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1010名同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全国首届四A级基金会评估等级
根据《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评估的通知》要求,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2007年10月正式启动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的评估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基金会负责人组成的基金会评估专家小组和评估委员会,依照基金会评估指标和评估工作程序,对基金会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判。经过基金会评估专家小组初评和评估委员会终评,2008年2月28日已公布评估结果。本次共有69家基金会获得评估结果,其中,评定出5A级6家、4A级13家、3A级19家、2A级14家、1A级10家、无评估等级的基金会7家。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荣获4A级基金会评估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