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4 17:10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是公募基金会,是中国文化遗产发现研究、保护的社会组织之一,于2007年8月28日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登记。文化部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唤醒公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及责任,配合政府调动民间力量修缮和保护中国文化、历史遗迹,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人类”为原则而成立。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社会各界热心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代表和主要捐赠人组成的理事会。
标志主体由麒麟、基台和橄榄叶三部分构成,图案标识下方配以“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英文字样。
1、气宇轩昂的麒麟,象征着祥瑞和仁爱,它仰天长啸,唤醒着全社会提高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同时它长啸的头部是回头,意味着不忘过去,表达着基金会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
2、深厚稳固的基台,意为华夏文化的“宏大感、历史感、民族感”,象征着华夏文化博大精深、传承有序和多元结构、平台广阔是天,是大有作为,同时也代表基金会的精神——为了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努力拼搏,自强不息。象征着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基金会工作里的重要性。
3、左右九对橄榄叶,象征世界和平美好,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也象征中国的文化厚德载物,欣欣向荣。
唤醒公民保护意识及责任,募集海内外资金修缮和保护中国文化、历史遗产,协助、配合政府调动民间力量,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1.募集海内外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修缮和保护中国文化遗产。
2.组织专家考察濒危文化遗产,制定相应保护方案,并予以有效的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通过研究、调查制定出各种不同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准,以试推行的方式将调整、修正的资料提供给政府作为该类规范标准的参考。
3.适时召开专家之间以及各文化遗产地负责人之间的研讨会。
4.定期组织专家对各文化遗产地的相关人员及社会各界热心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人士进行专业培训,培养、发展更多文化保护人才。
5.积极配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参与国际合作,当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委员会的助手。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华饮食文化专项基金。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界人士、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保护中国文化遗产,传承民族宝贵精神财富的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基金,是指本基金会依法取得的各项资金和实物,政府资助给基金会的公益性资金,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依法取得和支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二、基金来源第四条 本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境内外各界人士、团体、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的相关公益文化资金;
(三)上述基金实现的各项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基金使用第六条 本基金根据其相关规定的内容范围和发展需要,在政府和相关部门和基金会的监督指导之下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的捐赠协议以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名义签属,应明确捐赠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按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人所捐赠的基金,原则不得用其本身的项目,并为每个捐赠人设立明细账簿。
第八条 基金会资助公益活动,按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其章程规定范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
第十条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
四、基金的财务管理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自身的会计监督制度,纳入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体系,接受基金会理事会、监事的监督和接受民政部每年的审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五、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须按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章程,经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利益相关联时,应回避相关事项的决策,基金会人员及亲属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活动。
六、基金的管理监督第十七条 基金会定期邀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本基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政府和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并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国家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相关法规,照章纳税。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设定理事会、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长 6 名,另设一人任监事,基金会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理事组成。监事列席管委会会议,有权就基金的管理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会计人员2名,出纳人员2名,负责对基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法规制度和本管理办法规定,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基金的,须退还非法占有的基金,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更换时,应进行审计。
七、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改内容时,应经基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