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9 14:0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非盈利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
一九八四年十月七日,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先生向邓小平同志建议,在中国实行博士后制度,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可由国家一次性拨专款,以每年的存款利息或投资所得的收益作为当年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领域。对此,小平同志表示赞同。根据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次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并陆续拨款8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基金的本金。为了进一步扩大基金来源,加强基金的管理与有效运作,1990年5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审查批准博士后科学基金存款、贷款和投资规划以及年度资助计划;审查批准筹集资金、扩大基金来源的方案;审定秘书长提出的工作报告及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
基金会主要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资金的筹集与运作,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博士后工作的评估管理人员的培训,博士后公寓的建设与管理,协调指导全国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同国内外各种基金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及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推广、技术咨询和开发,指导博士后联谊会活动,编辑出版《中国博士后》杂志。
第一条 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资助是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经费或补充经费。根据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择优分等级资助。
第三条 资助比例为每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资助等级分两档,一等资助5万元,二等资助3万元。
年度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当年博士后进站的总人数,按照达到资助三分之一比例的要求,确定全年资助人数。根据基金资助经费年度预算总额和全年受资助的人数,分配一等和二等的资助人数,在通常情况下,一等资助人数占资助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根据全年进站总人数和资助计划,安排每批的资助人数和资助等次的人数。
第七条 面上资助一年评审两次,分别在三月和八月份开始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基金会通知为准。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凡符合《规定》中要求的条件和范围的,可提出资助申请,并按照基金会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前沿性,具有较高的科学和应用价值。
第九条 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认真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后提交设站单位,并下载打印一式3份报送设站单位审核。填写内容要真实,申报的项目创新点要突出,并将一些重要的成果或奖励(复印件)附后。
第十条 凡申报项目内容属涉密的,须在涉密栏目内标注.属学科交叉的,须注明学科交叉研究所涉及的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
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经合作导师和一位同行专家两人推荐。推荐人要对申请者《申请书》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知识产权问题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者申报项目在学术思想上的创新,特色,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对预期成果实现的可能性给予评价。推荐意见需专家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依据《规定》要求,对申请者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向基金会报送纸质《申请书》一式3份,同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提交《申请书》。属于涉密的不进行网上提交,需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申请书》一式8份。基金会不接受博士后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向基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报送本单位此批申报综合报告,内容包括申报人数,申报人名单及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设站单位的报告对申报材料进行验收登记,并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设站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申请者所填学科,通过计算机按二级学科进行分组,每组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学科分组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学科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解决学科交叉研究评审中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属学科交叉的研究项目,均选择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评审.每个学科组由5名专家组成。
基金会以网络或通讯方式将各组申请材料送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依据《专家评审表》中的评审标准,对申请者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实行百分制,按分列的项目权重评分,总分即是个人的成绩,专家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名后送基金会。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学科组汇总专家评审结果,以返回评审结果的专家打分的平均数对每一学科组申请者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根据本期应资助人数的比例,按申报人数分配各学科组资助的名额,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中需要倾斜的,以适当增加学科组资助比例等办法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公示时间和评审结果公布时间。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名单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公示7天。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发文并在中国博士后网和中国博士后杂志上公布获资助者名单,按规定拨付资助金。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获资助者颁发资助证书。获资助者的《申请书》1份基金会存档,2份返设站单位。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者出站时,将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项目总结报告报设站单位,设站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将本单位获面上资助者的项目总结报告及取得的成果情况,汇总后报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缩写:CPS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国(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年轻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培养他们迅速成长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战略型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后公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募捐活动,增加基金本金收益,争取财政支持,扩大基金来源,加大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投入力度;
(二)编制基金经费预算,开展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基金经费的使用,开展基金资助效益评估;
(三)同国内、国(境)外基金和学术等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受主管部门委托和指导,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2、承担中国优秀博士后评选的事务工作;
3、开展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咨询等服务活动;
4、组织博士后工作的有关宣传活动和信息化建设。
5、办理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
6、办理博士后日常经费拨款事宜;
7、承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和评审的事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国内著名专家以及与本基金会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人员;
(二)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博士后事业;
(三)身体健康。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对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
(三) 本理事会的选举权;
(四) 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 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八) 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负责制定年度资助计划,组织资助评审工作;
(四) 制订年度预算,负责日常开支;
(五)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 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七)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家年度财政拨款;
(二) 基金本金收益;
(三) 国内、国(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 在国内、国(境)外组织募捐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二) 组织基金评审工作的各项支出;
(三)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四) 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或在国(境)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一)国家拨款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库;
(二)各类捐赠用于博士后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9日理事长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 事 长:陈宜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刘京生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欧阳钟灿 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庄子健 人社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原主任
夏文峰 人社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主任
秘 书 长:夏文峰
理 事:陈宜瑜
黄伯云
刘京生
欧阳钟灿
陈章良
庄子健
夏文峰
(以下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 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张文栋 太原理工大学校长,教授
张来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教授
张 跃 北京科技大学副校长,教授
李 扬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李 阳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主任,教授
杨玉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复旦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苏义脑 中国石油集团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陈和生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周宪梁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门诊部主任,主任医师
侯建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柳怀祖 中国科学院中国高等科学技术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贺福初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赵 路 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
蒋洪德 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
戴 浩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一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韩德民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所长,教授、主任医师
潘晨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研究员
监 事:张建成 人社部办公厅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