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厨师协会

更新时间:2023-12-24 13:49

中国厨师协会,非法社会组织,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厨师协会在名单中。

主要职能

中国厨师协会(英文chineseChefs Association) 名称缩写CCA,是中国餐饮发展教育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厨师协会餐饮品牌发展和中国餐饮人才联合厨艺交流;并建设了协会官方网站作为与国际餐饮发展和人才服务权威平台;法人社团代表和中国香港、国际厨师名流们经长时间策划和筹备经中国人民政府香港行政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中国餐饮行业厨师协会,。由从事国际国内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餐饮业中国国际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协会成立来,在政府部门、广大会员和国际国内市场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的支持配合下,积极开展行业组织、行业自律、资源整合、餐饮业维权、商业协调、国际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为社会、政府、会员和企业服务,对促进行业进步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组织章程

(二)开展培训服务:“协会拥有众多国内外资深教授和业界专家队伍,培养中西餐菜品人才;与国际交流宏扬中国各大菜系发展。

(三)开展技术服务:协会策划部常年开展各类美食文化节等活动对加强厨师技艺交流、促进创新发展、开拓繁荣市场和带动各地方经济等具有重要作用。

(四)开展信息服务:协会的网络信息平台,为餐饮业同仁提供竭诚的服务,展示餐饮行业的时代特征,加强行业信息沟通,传播烹饪科学知识,推广餐饮营销经验;人才交流。

(五)开展对外交流服务:协会还与世界各地的中餐行业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行业交流和技术交流,不断弘扬中华烹饪文化,中国和国际菜系柔合提高中餐在世界的地位和影响,为中国餐饮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进展弘扬。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厨师技术交流大赛

(二)名店名厨名菜评审授荣誉

(三)招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相关人员,热爱烹饪餐饮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事业单位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团体餐饮发展和新菜厨艺交流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应推选1~2人作为代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六)(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发挥自身作用,组织并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餐饮发展和新菜厨艺交流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四)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中国厨师协会入会须知本会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和个人、包括饭店、餐馆、会馆、旅游度假村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协会、院校、个人、研究机构。

入会原则 自愿申请 退会自由 承认章程 交纳会费 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 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

企业入会条件如下:

1、具有相当(或较大)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营业时间在一年以上。

4、连锁企业须有直营店且店铺总数2个以上。

5、供应商和资讯调查及研究机构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行业中的知名企业。

会程序 一、 填写入会申请表1份 。

2、企业和个人须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企业简介和个人简历1份;

(2)店铺外观及店堂等全景照片;个人会员照片四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法人代码和商证复印件1份;

3、将申请入会资料寄至中国厨师协会秘书长办公室。

4、收到申请企业和个人齐全资料后,协会秘书处按章程将在三周内审批。

5、如同意入会,秘书处将通知企业;如不同意入会,秘书处将告知原因。

6、(1)交纳会费,普通会员终身1200元,高级会员2000元/5年,副会长5000元/5年,驻地办事处主任3000元/5年,常务理事2000元/5年、副秘书长2000元/5年。

(2)单位会员3000元/3年,理事单位8000元/3年,副会长级单位12000元/3年,协会重点合作单位6000元/1年。

7、发放个人会员证书,单位、企业会员颁发会员证和牌匾。

8、注册上网。

入 会 申 请

二、 如果您想要加入中国厨师协会,请先阅读协会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您可以填写下表,提交给我们,我们收到后会及时将入会申请表以传真或邮寄的形式发送给您。

经过以下流程: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标志牌服装。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厨师协会在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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