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友谊促进会

更新时间:2024-06-05 15:56

中国友谊促进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CAF)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于2000年9月21日成立的社会团体。

登记信息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09694

社会组织名称:中国友谊促进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

证书有效期:2022-05-23至2027-05-23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桑麟榆

成立登记日期:2000-09-21

注册资金:10万元

业务范围:合作交流 友好交往 人才培训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9号

组织宗旨

宗旨是:和平、友谊、进步。通过开展国际民间友好联谊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了解和友谊,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及华人华侨的友好人士和团体的合作交流和联谊活动,促进友谊,维护和平。

组织章程

中国友谊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友谊促进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译名缩写:CAF)。

第二条 本团体是促进国际友谊和加强海外联谊活动的民间团体,由热心国际民间友好和海外联谊活动的有关组织、社团、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和平、友谊、进步。通过国际民间友好联谊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了解和友谊,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华人华侨的友好人士和团体建立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促进社会进步,维护世界和平。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友好人士和友好团体开展国际民间交往与合作,建立友好联系;

(二)与海外华人、华侨的爱国团体和知名人士加强友好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三)为我海外机构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咨询、培训和服务;

(四)与国内有关涉外社会团体开展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参与本团体工作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从事的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心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办理会员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心本团体工作,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对本团体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与本团体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为顾问和荣誉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团体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长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本团体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审定;

(四)组织、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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