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22:56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经民政部于1990年1月批准成立。协会是应用生物技术的发酵工业生产企业、科研院校、设计安装、设备制造及与发酵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共同组成并为其服务的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分所有制形式的全行业组织;是会员利益的共同代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委托,反映行业的愿望与要求,搞好行业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1、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
2、组织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合作、出国考察、接待国外来访;
3、开拓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和组织生物技术发酵制品进出口业务;
4、协调企业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出口等方面的事宜;
5、接受政府委托、承办质量监督检验、质量标准制定、提出发展规划有关政策的建议;
6、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方面咨询服务;组织、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和人才、技术、培训工作;沟通行业情况,组织和参与展览会、有关座谈、研讨、鉴定会;编写全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
本协会下设氨基酸分会、有机酸分会、酶制剂分会、酵母分会、淀粉糖分会、多元醇分会、特种功能发酵制品专业委员会。
协会主办《发酵工业》刊物,协会分支机构都有自己的刊物。 本协会的网站已经开通。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成立了生物技术中心,中心的主要工作是寻找合作项目,披露行业信息,提供政策咨询,促进科技创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应用。
为促进发酵工业的发展,中国发酵工业协会愿意与世界各地的相关行业组织、商会、生产和经营企业,以及科研机构等取得广泛的联系,开展经常性的交流和合作,增进相互了解,进行信息和技术交流,创造贸易机会,为人类社会奉献各种各样(绿色、环保型、营养、健康等)的发酵制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CHINA FERMENT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F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应用生物技术的发酵工业生产企业及为其服务的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全行业组织;单位不分大小,根据自愿参加平等互利民主协商原则进行工作,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生物技术的发酵工业生产经营、科研、新产品开发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上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以及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独立开展全行业活动。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企业支持下开展工作,在协会成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既反映行业愿望与要求,又接受政府的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任务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提出行业发展计划,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参于制定与修改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组织产品的质量分级,推荐优质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工作。
(三)对发酵行业的企业的全面情况进行调查和整理;了解收集国外同行业产品的技术经济情况、市场动向和发展趋势。研究本协会各行业的发展动向。
(四)推动全行业多种形式的联合、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推动部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六)组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包装,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开拓新资源、为配合政府搞好有效供给作出贡献。
(七)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等方面沟通信息、提供咨询和协调行业国内外技术交流、出国考察、邀请和接待国外来访、与国际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参加国际会议、国内外展销等。
(八)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沟通行业情况,开展多种类型的技术交流,组织技术培训,促进人材交流;组织有关国内外座谈、研讨、鉴定、评审等会议,编写全行业的技术、经济资料、出版刊物等。
(九)接受政府和社会团体委托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从事生产经营味精和赖氨酸等氨基酸、柠檬酸等有机酸、酶制剂、酵母、淀粉糖、多元醇、功能性发酵制品等发酵行业,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本专业有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和团体(包括港澳和台湾省),承认本协会章程,通过申请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四)通过有关分会(专业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报告及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技术培训、国内外交流、技术转让等;
(三)享受协会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七)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办协会委办的工作,积极参加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有义务提供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协会为行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有偿转让引进技术和专利技术);
(六)为协会撰写各种报刊稿件和学术论文等;
(七)在外事活动中保守机密、维护本协会的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提出,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方针、业务;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 协调和处理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1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为便于协调工作,凡是担任分会的副理事长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协会的常务理事;分会的理事长原则上应是协会的副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威望,有较大影响;
(三)按规定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付理事长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素质,愿意为行业服务;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会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不在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组织和协调各分会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另有细则);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也可经理事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