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口岸协会

更新时间:2023-07-07 09:09

中国口岸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ORT-OF-ENTRY,CAOP),是经民政部核准,海关总署主管,由与口岸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成立于1994年,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现有单位会员百余家,个人会员千余人。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遵循“让主管部门放心,让会员单位满意”的总体建设目标,协会在海关总署的领导下,按章程办事,贴近口岸实际,逐步形成了科学务实的办会理念。组织全国各地口岸协会和广大会员,坚持以“为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为口岸有效监管和文明高效服务,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服务”为宗旨,努力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开展活动:专题调研 为政府管理部门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编发《口岸情况反映》等专题报告。信息交流 建立中国口岸协会网站,编发《中国口岸通讯》、《中国口岸简报》期刊;与《现代物流报》合作,出版《现代物流口岸专刊》(双周刊);为全国口岸单位和会员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反映口岸发展动态。培训咨询 为会员单位和进出口企业组织多种形式的口岸相关业务培训;协会设有专家委员会,为口岸单位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研讨 主办、合办“中国口岸发展论坛”、“中国航空口岸科技发展论坛”、“中国电子口岸建设发展论坛”、“4.16诚信论坛”、“国际联运论坛”、“东北亚煤炭市场发展论坛”、“两岸三地邮轮发展论坛”等专题活动。促进合作 组织全国各地口岸单位赴境外考察;组织国内沿海、中西部相互交流和合作。编纂资料 编纂出版《中国口岸年鉴》、《中国口岸与改革开放》、《口岸工作文集》等,为全国口岸单位和会员提供系统、全面、实用的权威资料。上述活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促进口岸单位间的交流,满足口岸发展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业务范围

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的宗旨是为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服务,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交往服务。

组织结构

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口岸单位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主要口岸委、办、局等有关人员组成。

协会会长由海关总署领导叶剑兼任;专、兼职副会长共有13名。协会理事会有理事219名,常务理事70名。协会现有单位会员100多个;个人会员400余人。

协会名誉会长为全国政协委员、原铁道部副部长石希玉;高级顾问为(以姓氏笔画为序):李克农(海关总署副署长)、赵永吉(公安部副部长)、赵维臣(全国政协常委、原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洪善祥(交通部副部长兼海事局局长)、钱永昌(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原交通部部长)、葛志荣(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鲍培德(国家民航总局副局长)、戴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原海关总署署长)。另聘请顾问28名。

协会成果

专题调研

为政府管理部门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编发《口岸情况反映》等专题报告。

信息交流

建立中国口岸协会网站,编发《中国口岸通讯》、《中国口岸简报》期刊;与《现代物流报》合作,出版《现代物流口岸专刊》(双周刊);为全国口岸单位和会员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反映口岸发展动态。

培训咨询

为会员单位和进出口企业组织多种形式的口岸相关业务培训;协会设有专家委员会,为口岸单位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组织研讨

主办、合办“中国口岸发展论坛”、“中国航空口岸科技发展论坛”、“中国电子口岸建设发展论坛”、“4.16诚信论坛”、“国际联运论坛”、“东北亚煤炭市场发展论坛”、“两岸三地邮轮发展论坛”等专题活动。

促进合作

组织全国各地口岸单位赴境外考察;组织国内沿海、中西部相互交流和合作。

编纂资料

编纂出版《中国口岸年鉴》、《中国口岸与改革开放》、《口岸工作文集》等,为全国口岸单位和会员提供系统、全面、实用的权威资料。上述活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促进口岸单位间的交流,满足口岸发展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口岸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PORT-OF-ENTRY(简称CAO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口岸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从事口岸工作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为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为口岸有效监管和文明高效服务,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资料编纂。

(一)研究和探索口岸管理的发展战略以及口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建议;

(二)接受国家口岸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口岸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研究口岸发展规划、资源整合和管理模式以及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口岸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交流;

(三)搜集、整理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口岸管理信息,编辑出版刊物;

(四)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友好交流和考察活动;

(五)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研讨会,开展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事业发展需要举办展示会;

(六)承担主管部门和口岸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从事口岸工作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等;

(二)热心口岸工作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还需附具本会会员的推荐材料或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有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认可。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可以负责如下事项:

(一)审定工作计划并督促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审定工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其他日常工作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兼职副会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 坚持党的路线,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口岸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办公会决议、纪要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人选;

(三)负责提出工作规则、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方案;

(四)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重要口岸城市的地区性口岸协会,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可接受本会委托,承办有关工作。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暂时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会计工作应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1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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